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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发商与物权法赛跑 小区车位归属成焦点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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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 0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汉开发商与物权法赛跑 小区车位归属成焦点
焦点广州房地产网 gz.focus.cn 2007年08月25日10:38 楚天金报 黄振琳 腾雪


  “拿到合同仔细一看,原来车库写明了归开发商所有,该怎么办呢?”近日,正准备签定购房合同的何女士发现,开发商的这一规定明显不利于业主。

  记者了解到,《物权法》今年10月1日实施,为避免与业主就车库权属扯皮,绝大多数开发商在合同“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条款里,填写“车位、车库”等字样。


  后湖一名售楼经理告诉记者,早在2005年《物权法》草案披露时,就有“车库和车位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内容。当时,开发商卖房就考虑到了这一问题。从去年起,武汉很多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都有“车库、车位归出卖人所有”的条款,以避免今后出现权属不清的状况。


  而原先车库没有出售的开发商,也在急着把车库卖出去。在武昌某小区,刚住进去的业主们前段时间就收到停车位出售的通知。而在他们前年底所签署的合同中,并没有车位归属的相关约定。在一些小区论坛上,业主们倡议拒绝买车位,主张等到10月1日后,再考虑车位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开发商原先与业主没有在合同里进行约定,现在不卖车库,将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这些车位,很可能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所以,不少开发商趁着《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急于卖车位。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由于开发商与业主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具体体现“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以及保障业主的停车权益,还需要相关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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