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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优势不是私产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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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1-29 0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道义优势不是私产护身符
稿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 2007年11月29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社论 ] 上一篇 下一篇
  《物权法》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历经“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充分预热,保护私产的理念得到阐释张扬,越来越多的个案为《物权法》打下注脚。昨日,本报报道广州“钉子户”陆秀华,最终让地铁五号线改变了一处站点的施工方式,将明挖改为暗挖。地铁公司称,这使工期严重滞后。而面对工地孤楼,陆秀华表示,“斗到现在,我觉得我是输了”。
  今年早前,重庆所谓“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出现,令钉子户的存在,获得了空前的舆论影响和广泛的道义支持,使《物权法》未及实施,便获得了极佳的普法效果,同时也改变了旧有暴力的拆迁模式。此次广州的地铁钉子户,与相关部门僵持长达一年半,以至于滞后地铁工期,却仍能完整存在,与此前无法无天的暴力拆迁相比,广州地铁钉子户,无疑展现了社会进步的一面。
  然而,地铁钉子户还有比社会进步更多的解读。其中的首要问题,即在于《物权法》所释放的道义强势,能否成为保护私产的绝对理由?《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此处其实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出于公共利益之需,可以征收私人房屋;二是征收私人房屋必须给予补偿。
  这就确立了当私产利益遇到公共利益时,所谓保护私产,只能是确保拆迁之上的利益保护,而不能是抵制拆迁的私产保护。尽管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已广遭诟病,但将城市地铁建设视为公共利益,当无异议。这就使得地铁钉子户的出路,在法律上已经最终指向拆迁,而不可能全身而退。但同时,拆迁又必须是给予补偿以后的拆迁,这就使拆迁补偿的利益协商过程,成为了冲突潜伏的所在。就此而论,政府补偿过低与个人漫天要价,都有悖于《物权法》精神,无助于公共利益与私产利益的平衡解决。
  客观上来说,广州地铁五号线为避让钉子户,将施工方式由明挖改为暗挖,确实体现为对私产的尊重。但也要看到,这种尊重,一方面源于工程施工进度的现实压力,另一方面也源于法律裁决的漫长等待。而更隐讳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放弃谈判、改变方案,将对其余钉子户构成直接的收益威吓,它暗示如果不能见好就收,钉子户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就此而言,地铁工程方的让步,显然有着更长远的理性计算。
  因此,就目前的拆迁补偿来看,必须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一种是从商业利益出发,由开发商主导的项目建设。前者的赔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执行,而后者只能由个人和开发商按照市场交易原则来协商赔偿金额。今年九月下旬,深圳“钉子户”蔡珠祥的私房拆迁补偿纷争,最终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得到解决,蔡家获得超过千万元的巨额补偿。与此次广州地铁钉子户不同的是,蔡家所在的区域,将要建的是高达88层的蔡屋围金融大厦,而广州钉子户挡住的,却是关乎公共交通的地铁线路。
  当然,也不得不看到,目前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许多地方征收和拆迁补偿标准普遍较低。从长远来看,政府要避免在公共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钉子户,就必须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与此同时,在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中,个人也必须理性计算收益,而非漫天要价。尽管在一对一的协商过程中,“钉子户”可能因为强硬立场而获益更多,但风险同样存在,如果协商完全破裂,也将有损于私产收益。这里所展现的,是完整的市场博弈过程。从这一点讲,议价能力的高低并不单纯取决于立场的强硬与否,而广州地铁钉子户,恰恰是一个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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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2-2 21:49 | 只看该作者

Re: 道义优势不是私产护身符

现在对物权的尊重远远没有到达需要批判的地步。

永远永远支持合法钉子户! [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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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2-2 21:51 | 只看该作者

Re: 道义优势不是私产护身符

[M45] 同时再呐喊痛骂那继续负偶顽抗死不悔改的周老虎和伙同作假某些无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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