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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辽宁《友报》社里的是非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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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0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此案是相关公、检、法三方国家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纠纷起因:《友报》社自2002年起对程永清恶意欠薪及其它劳动所得10万余元;2007年程丽红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再次违法停薪、強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公安侦查阶段带有极大倾向性的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乱作为的事实一:2007年4月9日发生厮打后双方均住院治疗(程丽红挂床),办案人只为程丽红做了调查(程永清被刑拘两个月后补现场勘查),首诊病志鉴定轻微伤,对程永清住院治疗的事实置之不理,对程永清拘捕的同时强行为其办出院。     事实二:从2007年4月9日至6月25日期间共做了8次笔录,8次笔录中程丽红对唯一的骨折陈述了四种致伤物及多种厮打过程(如拖布把、拳、脚、胳膊肘等),当时的办案人应当有能力反应出来一次厮打出现多种变化的口供,应当分析当事人说出多种可能性的目的,第一,程丽红当时没有昏迷或失忆;第二,唯一的骨折只有唯一的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陈述多种致伤物体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撒谎目的是混淆事实,而办案人对此不作任何甄别,全部采信。     事实三:公安办案人利用假证定案,程丽红两次住院(首次是假住院、挂床),从4月9日挂床至17日住院有九天时间在社会上找关系活动并制造假证,刑事证据的链条间断了九天,为了连接证据链,程丽红找其称呼老公的大款下属刘丽红冒充保姆(沈阳抗生素厂职工),证其在4月15、16、17日三天陪护。更重要的是6月18日的第七次笔录中程丽红才首次说她家有保姆,而假保姆的笔录却在此前5天的13日已经做完,保姆证明的陪护地点与程丽红多次陈述的住址相距约5公里之远,而办案人对此不作任何甄别,一律采信。     事实四:公安办案人提取假凶器做程丽红被打物证 案发两个月后的6月18日,办案人提取假凶器拖布把做程丽红被打物证,但同一个办案人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却没有拖布,程丽红的多张照片及两个科别的首诊医生查体均没有被拖布击打过的任何痕迹,办案人也全部采信。     公安办案人不作为事实一:双方厮打程永清也遍体鳞伤住院治疗,至少有医生的体检和连续用药治疗记录(而程丽红连一个止痛片都没吃过),办案人不作任何调查直接将其刑拘,并在刑拘的同时跑到医院要求医生为程永清办出院,皇姑分局在后来的信访答复函中称“程丽红的伤是程永清打的,程永清的伤是自己造成的”,谁见过两个人打架对方打你,自己还打自己,如此的有恃无恐不仅是办案水准问题、更是枉法。     事实二:对程丽红要求医生改病志的违法事实视而不见,程丽红4月9日至13日的挂床病志出院小结中明显添加的18日的骨折诊断,而且沈阳市公安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澄清了是“程丽红要求医生将两个病志连续写”造成连续住院的假象,在连接证据链,办案人不仅不做甄别,还拿着这份嫁接后的病志为程丽红做法医鉴定,并依此鉴定将程永清刑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以上事实证明不仅对程丽红及医院的造假陷害他人的行为视而不见,否则假保姆刘丽红的笔录不可能早于程丽红5天就已经做完了,假凶器和违法病志也不可能在案卷中作为证据使用,公安局如此办案岂不是想抓谁就抓谁,只要有钱、有人,还有什么公正可言。 检察院公正监督的职能在此案中荡然无存     皇姑检察院首个办案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补,其退补提纲中明确写着病志、X片、骨折时间、其出院期间、日期均存在问题,不予起诉,而检察院却将其调离公诉岗位。换了另一个办案人不到一周起诉,而且还在一审判决后认为判轻了抗诉,难道同一个检察院、同一个法律的两个办案人对罪与非罪的审查尺度可以这样随意吗?第二个公诉又是如何审查的假拖布、假保姆、假成伤机制鉴定、嫁接的病志以及胡说八道的八次笔录,对两名首诊医生没有骨折的证言和未经证实的可能漏诊是如何审查的呢? 两审法院作为与不作为     一审皇姑法院开庭时,程永青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本案存在多个伪证及刑事证据链条中断且本案存在陷害的事实,程永清无罪。而皇姑法院在判决中采信多个伪证及“有漏诊可能”,我国哪一条法律规定过法院可以用“可能”的假设判他人有罪,漏诊的证据在哪里?成伤机制鉴定在哪里?4月17日发生的骨折你给判到了4月9日的证据在哪里?皇姑分局没给你补!     二审沈阳市中法有目的性的选择鉴定机构是错判的直接原因     2007年10月16日庭审后,中法承诺到到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有骨折、够轻伤、能证明是他人打出来的骨折就该判两年,否则改判无罪。2007年11月7日中法向程永清传达了上海的鉴定咨询意见,此伤是间接伤,如果是他人击打骨折应该是横断。这就意味着成永清无罪,因为掌骨基底部斜型骨折只有在握拳击打他人或物体时才能形成,此类骨折是自伤(攻击伤),程永青的伤应有程丽红负责,这是世界法医界公认的科学。而此时权利再一次发挥了作用,执法者又一次的向程丽红倾斜,默许了程丽红不配合鉴定(事实上重新鉴定不一定需要程丽红的配合,因为在没有程丽红配合的情况下,是中法已经拿着案卷的全部材料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否则市中法11月7日传达的不是鉴定意见吗?此后程永青的律师拿着与市中法完全一致的材料委托了北京一家全国知名的、我国首批通过国际认证的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与上海的意见完全一致。)。此后案件一拖再拖不予结案,案件超审限半年后突然向程永清传达了天津的鉴定意见,次鉴定给出了三种以上的致伤方式,全部是他伤,这种具有多重性的鉴定违背了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毫无科学性可言,且鉴定人井连平当庭承认自己是搞毒化的,根本不懂骨科,鉴定内容全部是咨询他人,也就是说没有人对这份鉴定负责,违背了鉴定人负责的(《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北京的鉴定进行了法庭质证却不予采信。     市中法的第二次庭审中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荡然无存     2008年8月庭审中,由于控辩双方质证激烈,这正是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让控辩双方充分举证、发表控辩意见,法庭却因此而突然中止庭审,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而此时程永清的大量证据还没有开始举证,法院也没有要求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就草草收场,再未开庭,时隔两个月后的2008年10月初,法院送达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市中法在两次开庭中间除到上海做鉴定咨询外,还到过市卫生局调查嫁接的病志是否违法问题,均因不利于程丽红而终止调查。     本案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一条龙的为程丽红搞司法倾斜,对程丽红有利的证据就调取,不利的就终止,司法机关不是在办案,而是在做案件!嫁接病志、提供假证、任意挑选鉴定机构、随意指挥办案人的却成了被害,维护权利讨要工资的却成了罪犯。和谐社会、司法公正难道只是用来维护有权、有势、有钱人的利益?     本人对以上所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谁能管一管、谁敢管一管这些枉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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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4:20 | 只看该作者

RE: 源自辽宁《友报》社里的是非恩怨

没分段,看得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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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3-19 14:21 | 只看该作者

RE: 源自辽宁《友报》社里的是非恩怨

应该先提炼要点,再详述事实。 这样的通篇大论,相信有耐心看完的很少。 也失去了网络舆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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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3-19 19:08 | 只看该作者

RE: 源自辽宁《友报》社里的是非恩怨

看得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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