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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20 2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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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7-20 23:45 | 只看该作者
万3  违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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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7-21 00:56 | 只看该作者
是什么证券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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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7-22 22:56 | 只看该作者
广东辖区估计没有人敢明着给万三了,如果有也是罗网之鱼,小心被查后,老总免职,员工辞退,公司降级,很严厉的哟。
给这个费率的可能性微小,或许是不含规费的,如果现在开,违规是违规,只要不被查出来就可以,查出来了可能也有风险哟

以上是排除了所谓的机构是非法的经营机构,这一、二年广东证监局打非(非法证券)活动很紧的,小心,不要做违法的事情哟

一会给大家列举几个例子,防范于未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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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7-22 23:05 | 只看该作者
转载《 广州三名股市“黑嘴”被判10年重刑》2011-7-5 9:28:49
  如果你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宣称只需交纳一定会费就可得到对方提供的股票“内幕信息”,那么你要注意了,因为这很可能是一个圈套。
  最近,广东警方破获了一起案件。只有初小文化程度的邓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3人,以能够提供股票内幕信息为诱饵,虚构广州市创富投资集团等公司,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并进行诈骗,获利81万余元。2010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3名被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人民币5万元。
  这是广东首例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涉非”案件。该案的正式判决,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强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对于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步步“升级” 诱骗资金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犯罪分子廖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密谋后,合伙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幢904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村岗南街8号4、5楼等地址成立广州信友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友公司)、广州创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等公司,由邓某某任总经理,邓某某任经理兼总管,廖某某任财务,招募邓某秀、邓某莲、郑某莲等十几个人作为业务员。
  公司成立以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公司、创富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或者向客户吹嘘他们是与专业机构合作、能赚大钱等,通过种种方式,虚构能够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的事实,游说被害人加盟接受指导炒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信友投资服务合同》、《创富集团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彩虹私募合作协议》、《保证金退还协议》等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
  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需交更多的费用;当投资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购买股票小有盈利或巨额亏损后,犯罪分子又以升级会员、交纳“护盘金”、参与“资产重组项目”或“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等名目,与客户签订《密令:“资产重组项目指定客户”工程》、《密令:“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护盘金退款协议》等合同,诱骗投资者交纳更多的资金。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办公地点原是虚假地址
  2009年9月,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创富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信友公司的报案,并于2010年2月对信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进行了立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的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一是核实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等业务。二是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该地址并没有创富公司。三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创富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四是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且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从ATM存款机中取走。另外,广东证监局在对创富公司的犯罪线索与掌握的其他涉非线索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与广州易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富公司)、信友投资等机构的收款账户相同,存在密切关联关系。
  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签发《关于移送广东股鼎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诈骗犯罪线索的函》,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广州市经侦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海珠区经侦大队)具体办理。
  海珠区经侦大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通讯监控和定位、银行取证以及现场摸查等手段,克服了犯罪团伙经常更改单位名称、变换银行账户、转移作案地点等困难,最终摸清了犯罪团伙的经营场所、骨干成员、组织架构及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法。2010年3月30日,海珠区经侦大队展开现场执法行动,在广州市罗岗区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人抓捕归案,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电话接收器7台、电话机23台、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批,冻结人民币合计308417.72元。
  诈骗手段和方式堪称专业
  创富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8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邓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犯罪分子均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普通投资者信息,以能够提供股票内幕信息及指导炒股牟利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诈骗手段和方式“相当专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性强。该犯罪团伙以邓某某等3人为首,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明确分工。如有人负责虚假资料的编印、人员管理及培训等工作,有人负责以假身份证租房、购买银行卡、提取诈骗款项等工作,分工协作,共同配合,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二是跨省市作案,迷惑性强。犯罪分子以广州为基地,以外省市中老年投资者、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
  三是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欺骗性强。为确保投资者上钩,犯罪分子精心炮制诸如“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跨年度创业板合作协议”等噱头,以种种借口促使投资者追加服务费用或者理财资金,采用连环套的手法引诱投资者一步步上当受骗。
  四是变换公司名称、作案地点、人员姓名,隐蔽性强。该犯罪团伙经常变更机构名称,先后采用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广州市彩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界投资集团等名称对外联系。犯罪团伙将作案地点设在民居和城乡结合部位,场所隐蔽且经常搬迁,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多次变换办公地址。仅凭小灵通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络,以传真方式与投资者签订虚假协议,要求所有业务员均需采用假名与投资者联系,并规定公司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办公地址。在收到客户传真的合同后,直接销毁,不得保存。在骗取客户钱财金额较大或者客户强烈要求退款时,将由公司统一将相关电话号码撤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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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7-22 23:0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偶只是尽个义务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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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7-22 23:14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贴了,就再贴些,让大家看看,小心风险为上呵
下面是广东证监局今年四月份公布的第九批非法的机构呵

                                              广东证监局辖区第九批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根据投资者投诉和咨询的情况,经核实,下列机构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1.广州博乐财经公司
       2.广东创盈投资有限公司
       3.爱赢在线
       4.股海理财投资有限公司
       5.广东益盟公司(广东博远、广东清远阳光公司)
       6.广发私募信息有限公司
       7.广金投资公司
       8.广州财富投资股份公司
       9.广州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10.广州富银财经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广州财富世家投资资讯顾问有限公司)
      11.广州金诺投资有限公司
      12.广州掘金理财(掘金理财)
      13.广州太和私募公司
      14.广州同创投资咨询顾问公司
      15.广州同福财经
      16.广州中广财经公司
      17.宏成投资有限公司
      18.鸿达财经
      19.华胜私募
      20.华夏投资
      21.金穗通
      22.精业胜龙广州公司
      23.全景巨潮东莞分理处
      24.山东汇利通广州代表处
      25.新同方公司(新同方投资理财公司)
      26.银河理财
      广东证监局正告各类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任何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以销售炒股软件、合作炒股、带客操盘等名义变相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所谓的会员费、服务费;不得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委托理财经营活动,进行收益分成,否则均属违法。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证券投资为名进行诈骗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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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7-22 23:16 | 只看该作者
以上如果触及到某些类同或相似的机构,望谅

注:以上转载内容无任何更改可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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