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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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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7 1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看到很多版本的“免责声明”,觉得网友们真的是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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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3:53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免责声明版本一:“以上内容完全是复制粘贴,本人并不明白其意思,故本人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请不要跨省追捕。要详查请自己联系原作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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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3:54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二:“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跨市以及本市内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站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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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3:56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三:

本人郑重声明:
  本次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是复制粘贴,来源于国际互联网,
本人并不明白其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复制粘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故本人不对以上及本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责任)及其他潜在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家已存在、正在形成、未来将形成之的法律法规之责任),
请不要跨省追捕(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市级州级县级镇级乡级村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等任何机构、单位、组织及该机构、单位和组织中的任何个人)。
要详查请亲自直接联系原作者,
  
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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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3:58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四:
本人郑重声明:
所有线索及引用,均来自网络。如论坛编辑和版主发现有问题,请及时站内联系并删除,以对笔 者和论坛进行保护,如果因不及时删帖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本人概不负责。看帖者也请于24小时内自觉、主动、完全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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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3:59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五: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系文盲,文中多数字不认识,多数词不明白其含义,跟帖行为纯粹是身体缺乏营养,倒置肌肉神经抽搐,被动随手敲击键盘所致,并不意味本人同意、支持、反对,或了解、知晓文中观点,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本人。故本人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包括民法、刑法或婚姻法,及文中提及或未提及之法律)。
  另:最近电脑黑客肆虐,因此回复内容可能为黑客发出,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谢绝跨省追捕,如拟了解详情,请直接与计算机黑客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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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4:00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六:
本人郑重声明:
①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均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②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也没有,本人只是来回帖子赚3分苦力的;
③本人在此留言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④若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帖;
⑤因删帖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引渡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国际法、著作权法、吸星大法、避孕法、选举法、大奶二奶和谐法、党国自杀法、今日说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⑥如果需要跨省追捕请联系楼主以及天涯网站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⑦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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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4:04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七:
本人郑重声明:
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道,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以上文字属于复制于《三国演义》第九十三回,不代表个人观点,如有疑问,请联系作者,切勿抓捕,谢绝跨省,节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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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9-5-7 14:09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版本八:
    
 以上内容虽然看了,但没看懂,也不想看懂, 鉴于本人水平有限,声明如下:
                
  跟帖行为并不意味本人同意、支持、默认,反对,或了解、知晓文中观点,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本人。故本人不对以上和楼下的任何内容负法律责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公检法,各地治安条例,或婚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律)。
          
  请不要跨省追捕本人。追捕请与原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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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5-7 14:16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骏景论坛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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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5-7 14:21 | 只看该作者

Re: 谢绝跨省追捕“免责声明”的各种版本

法律意识空前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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