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46515|回复: 37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复制链接]
1#
发表于 2011-3-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上网的业主并不多,可以和本栋的邻居先联系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11-3-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我昨天去说时眼镜男马上调小了音量,是不是这人专门欺负女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1-3-3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噪声扰民是违法行为,管理处应该协助受噪声伤害的业主们去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完全可以报警,要求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
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
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1-3-3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   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   
第三十条 在体育场馆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第三十三条 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1-3-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摩大,我们去舞狮吧,碰到音箱就叫狮王咬一口[M0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1-3-4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顺路帮忙把金葫芦那健美操的音响咬上几口,谢谢。
摩卡咖啡 发表于 2011-3-3 19:03


金葫芦是指凉茶店前面那一群吗?其实只要觉得被超标噪声骚扰了,就可以去交涉,一定会有效的,
宣传一下法律知识,小区的邻居劝解为主, 我也去找领头人说说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1-3-4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狮王在此
狮王猪王 发表于 2011-3-3 20:30


全看你的了[M1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1-3-4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环境噪声标准分五个等级(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1-3-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明天不停止的话就带酒瓶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1-3-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今天没见到人,奥迪在那地方弄了个广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1-3-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
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
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1-3-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第三十三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1-3-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都明文规定此类噪声污染源由公安机关查处。
    今天早上眼镜男的音量在很远拐了弯的地方都能听到,于是我去实测了一下,是从音箱方向去的,竟然有90多分贝。于是我就把音频线播头拔了,和这群人宣传了一下法律知识,告诉他们音量严重超标扰民。后来有人围观,不少人也在愤怒声讨噪声扰民,有几个可能是长期遭受噪声伤害的人士,愤怒地踢了几脚音箱。我发现工行前面一大群老人用个小放音机活动得好好的,没有任何人去打扰。后来眼镜男指着我一副要收拾我的口气,管理处也来人了,也镇不住阵脚,在协助联系警方,说警务室要晚些才有人。因为法律明文规定此类噪声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我在反复强调欢迎大家锻炼身体,但是噪声一定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眼镜男不仅不接受劝告,反而指着对我进行人身威胁,围观的人群中也有几位对噪声扰民表达愤怒失控的人士,事态可能走向升级,于是,我打了110报警。后来小区警务室把我们叫到了警务室去调解此事,眼镜男威胁完我,看他架势可能是去找打手了,后来也没见眼镜男出现,可能是警方出现后,他暂时回避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1-3-7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本帖最后由 西南海 于 2011-3-7 12:10 编辑
回复  EYH


    你说的大叔是西南海吧?人家不是大叔,嘻嘻
   我和lily都在现场,你想知道啥?哈哈
波波的枕头 发表于 2011-3-7 11:03


后来的两位MM,猜测是你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1-3-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最新处理情况!被楼下领舞的眼镜男骂过的邻居请进来!

真强,测音量这东东是自己买的吗?
一江秋水 发表于 2011-3-7 13:54


是自己买的,国家有相关法律限制噪声扰民,我们可以对超过国家噪声标准的行为进行劝解,劝解无效就可以要求警方维护法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4-6-14 08:24 , Processed in 0.11245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