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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关注:警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骏景人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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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2-23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紧急援救:有野猪今天下午被JC带走,现被拘留在天河

可以把情况说得更清楚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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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2-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紧急援救:有野猪今天下午被JC带走,现被拘留在天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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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2-23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紧急援救:有野猪今天下午被JC带走,现被拘留在天河

首先要弄清楚具体情况,就算拘留也是有过程的。现在普法,见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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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12-2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紧急援救:有野猪今天下午被JC带走,现被拘留在天河

没有人能联系上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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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12-2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紧急援救:有野猪今天下午被JC带走,现被拘留在天河

引用作者 bittman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今晚全程参加,详细说一下经过。去了100多筒子到天河派出所,梁生被抓的罪名是危害公共次序。多次交涉先答应家人探望,后警察见我们的人走了一部分,又反口不同意。坚持在最后的约50个筒子去了天河公安分局,然后说梁生有罪。什么时候放出来,不知道。大家一定要团结因为有可能你我他就是下一个被抓的。我们维权所以被抓。


顶多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所以不存在罪名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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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2-2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紧急援救:有野猪今天下午被JC带走,现被拘留在天河

引用作者 Ahong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是扣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帽子吗?那可是非常严重的啊! [M09]


不要那么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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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2-2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2008年12月24日9点!天河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罪拘留业主15天,并通知家人去天园街拿拘留证!

请知道情况的业主落实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这一规定,只有以下行为才涉嫌违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而且最多也只是违法行为,不存在犯罪,所以不能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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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2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新手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rdo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2008年12月24日9点!天河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罪拘留业主15天,并通知家人去天园街拿拘留证!

请知道情况的业主落实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这一规定,只有以下行为才涉嫌违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而且最多也只是违法行为,不存在犯罪,所以不能称罪名!



扣的帽子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quote]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是刑法,犯罪需要由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不是警察说了算的,而且处罚也不可能是拘留!所以不能滥扣“聚众”两个字。从变电站事件看根本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客观条件。

执法中还强调“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一直跟踪骏景变电站事件,应该很清楚事件的本质,如果不顾事实滥用刑罚,可以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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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2-2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my ray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个人认为,应还是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三章第一节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只是扣帽子时加了个"聚众"的修饰语而已.只要此事不转变成刑事拘留,应不会上升为刑事犯罪.
执行治安拘留时,手机肯定是要交出保管的,请大家别太担心.


修饰语可不能随便加的,只能是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不认可这种似是而非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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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2-2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LaCrosse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手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保释是要公-安同意认为可行才行的,也就是说,公-安既是球员也是裁判。

基本很难,只能尝试一下

这么看来基本没什么戏了.[/quote]

没那么恐怖,取保有专门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来说这种事情只要出来不会造成社会危害都应该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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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2-2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my ray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梁生的事目前应是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其行为只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此事件提醒大家,维权一定要注意方式,注意保护自己和保护好我们的邻居.不知偶得知的消息是否确切,似乎此次梁生被拘留的直接原因是破坏摄像头(如偶的消息不准确,请大家更正)
今晚的圣诞晚会建议大家只要带荧光棒或用电池的小灯笼,切不可带蜡烛.
我们一定要团结一心,但我们一定要注意战略战术.
在以后的维权中,切记任何时候不可与JC直接冲突,不可采取暴力手段,不可损坏财物,不可再去堵路,目前,对方严阵以待,切不可授人以柄,我们一定要确保维权在此阶段严格控制在合法范围内!唯有这样,维权才能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成功,唯有这样,维权才能走的更远.



破坏摄像头不会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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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12-2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LaCrosse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rdo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LaCrosse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手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保释是要公-安同意认为可行才行的,也就是说,公-安既是球员也是裁判。

基本很难,只能尝试一下

这么看来基本没什么戏了.[/quote]

没那么恐怖,取保有专门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来说这种事情只要出来不会造成社会危害都应该允许的。[/quote]
我是说如果保释还要公安同意认可才行那保释这条路子基本就没戏了,希望不大,不过就象那位邻居说的可以试试,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都要去争取.[/quote]

他们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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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12-2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LaCrosse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rdo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LaCrosse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rdo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LaCrosse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手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保释是要公-安同意认为可行才行的,也就是说,公-安既是球员也是裁判。

基本很难,只能尝试一下

这么看来基本没什么戏了.[/quote]

没那么恐怖,取保有专门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来说这种事情只要出来不会造成社会危害都应该允许的。[/quote]
我是说如果保释还要公安同意认可才行那保释这条路子基本就没戏了,希望不大,不过就象那位邻居说的可以试试,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都要去争取.[/quote]

他们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quote]
这里的关键语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那就要看公安机关认不认可了.

[本帖由LaCrosse修改于2008-12-24 12:04:27][/quote]


不认可也要有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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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12-2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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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8-12-24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size=18][color=red][b]严重关注:警 察拘留正当维权业主最新进展!梁生——

引用作者 老窦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关注梁生,挽救梁生;另一方面,我们千万不要中了奸人的计,我们反对的是在家门口建变电站,而不是与JC为敌



用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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