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回眸一笑 于 2007-4-5发表的原文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引用作者 urara 于 2007-4-5发表的原文
如果公司允许这样的员工继续就职于公司,也是要受到相关政府部分处罚的。
引用作者 秋天 于 2007-4-5发表的原文
计划生育法是没什么人情道理讲的。
好多年前的事了,那是我还在医院,就有规定,妇产科医生是不能帮超生的人接生的,违反的医生会遭到一抹光的处理,就是从单位除名。所以只要是超生的,就算是难产,,也没人敢管。
不知现在政策有没有变化,但超生的要争取什么孕期产期权益,估计门都没有,不招来专门抓大肚子的人就不错了。 [M29]
引用作者 carby 于 2007-4-6发表的原文
在我们单位,如果谁生了2胎,整个单位(好像是8000多人)都会受影响,“一票否决”,所有人都没有计划生育奖。
引用作者 carby 于 2007-4-6发表的原文
在我们单位,如果谁生了2胎,整个单位(好像是8000多人)都会受影响,“一票否决”,所有人都没有计划生育奖。
引用作者 cat_wang94 于 2007-4-6发表的原文
啊? 还以为广州会开明些呢 [M13]
老家有个MM怀了二胎,7个月才被发现, 硬拉去引产, 小孩出来时都会哭了. 人间惨剧啊!!!
引用作者 秋天 于 2007-4-5发表的原文
计划生育法是没什么人情道理讲的。
好多年前的事了,那是我还在医院,就有规定,妇产科医生是不能帮超生的人接生的,违反的医生会遭到一抹光的处理,就是从单位除名。所以只要是超生的,就算是难产,,也没人敢管。
不知现在政策有没有变化,但超生的要争取什么孕期产期权益,估计门都没有,不招来专门抓大肚子的人就不错了。 [M29]
引用作者 yes168 于 2007-4-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carby 于 2007-4-6发表的原文
在我们单位,如果谁生了2胎,整个单位(好像是8000多人)都会受影响,“一票否决”,所有人都没有计划生育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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