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物权法已通过 [打印本页]

作者: mesusan    时间: 2007-3-17 15:20
标题: 物权法已通过
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等作了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KJ必须对车的乱停乱放问题,给野猪们一个交待了 [M02]
作者: 橙园农夫    时间: 2007-3-17 17:57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能不能短期内给我们小区带来什么好处呢?
作者: xiaoll    时间: 2007-3-17 23:03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恭喜我们大家!
作者: chenger    时间: 2007-3-17 23:16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叹,没什么感觉
一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来,政策也得有人去管,否则也不过是白纸一张.
作者: 士多啤梨    时间: 2007-3-17 23:19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根据物权法,小区是不是可以名正言顺的不开规划路了??
作者: 锅锅    时间: 2007-3-18 19:17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物权法只是明确物权,好象没什么其他维护业主权利的描述啊
作者: LEO 狮子座    时间: 2007-3-20 09:53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根据物权法,小区是不是可以名正言顺的不开规划路了??

最希望的就是这条了!对了,还有就是把那个变电站的地址也搬了!!
[本帖由LEO 狮子座修改于2007-03-20 09:54:15]
作者: 西域雄风    时间: 2007-3-20 13:16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究竟实实在在的好处有多少,还是个未知数啊!! [M02] [M02] [M02] [M02]
作者: 华少    时间: 2007-3-20 13:23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这么说来,地下车库、架空层车库可以买卖了。看来还是发展商的势力大啊。
作者: 华少    时间: 2007-3-20 13:24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道路边的停车位,月租应该归业主委员会所有,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应该这样理解吧?
作者: 华少    时间: 2007-3-20 13:25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引用作者 橙园农夫 于 2007-3-17发表的原文
能不能短期内给我们小区带来什么好处呢?

没啥好处吧
作者: 大只牛牛    时间: 2007-3-20 13:56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占用业主的公用场地作出租盈利,所有收入 [M14] 应当归业主共有。
作者: 猫有九条命    时间: 2007-3-21 09:38
标题: Re: 物权法已通过
很好很好,以后可以拒交车管费啦 [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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