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7-3-11发表的原文
如果楼主朋友能够提供有关遣散会、表达是走是留意愿的文件,应该是可以证明公司方将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有意提前终止合同的证据,那么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遗散金的。
这就是关键,她们公司只是开会宣布接下来的举措。并没有任何文件性的东西。然后就有各个主管用email提交上去的员工愿不愿意去的名单。没有其他任何文件性的东西了。这也许就是公司理直气壮的原因,当朋友和她们上司商谈的时候,公司就说:我并没有列清单出来,如果我想留一些人呢
公司的说法中,主要看LZ朋友当时是否填写了该征求意见表,如果填了,显然不是被留人员之列。何况,想留也只是资方单方意思表达,其履约不能是个事实。只是,在劳动法中,似乎没有象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因为公司即将搬迁,导致履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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