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Created By 骏霖番薯 At 2006-9-21
上去了,但是不懂怎么签 [M10] ,怎么才算签名啊?还请指教 [M13]
QUOTE Created By barefoot angel At 2006-9-22
要书面签名么?
支持李刚讨回公道
-------barefoot angel
QUOTE Created By 笨笨熊 At 2006-9-24
案情进展(2006-06-26)
空房子 2006-06-26 11:12:04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华南新城论坛
以下是有关本案的最新下情况:
犯罪嫌疑人:
王兴可 29岁,山东新泰市人,1998年12月退役后在华景新城任保安, 2000年7月开始在
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陈富民 29岁, 山东莱芜市人,2001年1月退伍,同年2月开始在海珠区珠江广场任保
安。
韩照领 28岁, 河南省民权县人,1997年退伍,2003年开始在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李永新 26岁, 河南省方城县人,1998年12月退役,2004年9月在广州新珠江大酒店任保
安。
王好亮 26岁, 河南省商水县人 2004年退役后在广州珠江广场任保安
周顺卷 23岁, 湖南省东安县人,2002年12月退役后在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陈少彪 28岁 广东省丰顺县人,2000年3月至今在广州市中医药大药房养和医药连锁有
限公司当司机。
犯罪事实:
2006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兴可按照刘鸿雷(在逃)的吩咐在广州市珠江
广场召集了保安员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黄会文(已释放)、张昌华
(在逃)、刘振云(在逃)等人去番禺华南新城教训闹事的业主,当时刘鸿雷、黄会文开一
台桑塔纳小汽车,其他人坐司机陈少彪开的一台金杯面包车(车牌:粤A.FQ406)前往。后上
述人员在华南新城内汇合,由曾献国(在逃)提供一张写有多个业主的纸条给刘鸿雷,刘鸿
雷在面包车上对上述人员(连司机陈少彪)表明要教训一个叫李刚的业主,并用另一张纸条
抄了被害人李刚的姓名和住址给王兴可,叫王带三个人上去打李刚。后王兴可点了韩照领、
张昌华、刘振云上去被害人李刚所住的碧泉居12幢304房打人,另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
周顺卷在小区等候接应,后王兴可等四人以送东西为名骗开门,将被害人李刚及其外母打伤
(经鉴定李刚为重伤,其外母为轻微伤)。期间陈少彪在面包车上等,刘鸿雷与黄会文在小
区一工地内等。打完李刚后,陈少彪开面包车接王兴可等四人离开,后上述人员集中在华南
新城后门附近的大排挡吃饭。2月28日左右,王兴可将刘鸿雷给他的8000元分给打人的韩照领
等3人每人2000元,并安排四人到丰顺工作。另一方面,田晓东也给无打人的陈富民、王好
亮、周顺卷、李永新每人2000元,并收了他们的手机后安排他们去丰顺。而陈少彪、黄会文
无得益。
2006年3月6日,王兴可、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在丰顺县城被抓获;
同年3月6日陈少彪在广州市被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兴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
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富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
罪,犯罪嫌疑人韩照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
罪嫌疑人王好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
人周顺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李永
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少彪的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注:其中韩照领、陈富民、李永新的身份证号码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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