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Created By 淘淘吧 At 2006-9-4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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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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