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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笨笨熊    时间: 2006-7-16 11:56
标题: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中新社长沙七月十日电 五次尸检出现六次不同的死亡鉴定,错综复杂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今日上午在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决无罪。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二十一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随后,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但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开始维权之路。




  二00三年七月至八月,第四次鉴定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二00三年十二月,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二00四年八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法医鉴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黄静裸死之谜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黄静家属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各持不同辩护意见,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二百一十四点七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公诉方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即由湖南省公安厅做出的鉴定,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五万七千三百九十九点五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黄静裸死案今日一审宣判:姜俊武无罪

  红网7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何舟)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今日在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

  今日上午九点,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雨湖区法院老审判庭开庭。42分钟后,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读了一审宣判。判决分为三部分:1、姜俊武无罪;2、姜俊武赔偿原告57399.50元;3、驳回原告其余附带民事赔偿。

  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平静地听完了判决书。她表示对此判决不服,一定会上诉,要把“官司打下去”。而被告姜俊武一方在判决书上签字后,迅速离开法庭,没有接受采访。

  记者连线:姜俊武平静 黄静律师提出三大疑点

  今日上午九点,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雨湖区法院老审判庭开庭。42分钟后,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读了一审宣判。判决分为三部分:1、姜俊武无罪;2、姜俊武赔偿原告57399.50元;3、驳回原告其余附带民事赔偿。随后记者连线了在现场采访的记者。

  问:被告姜俊武庭审中是什么一种状态?

  记者:整个庭审姜俊武应该说非常平静。审判前,姜俊武身穿一件蓝色的衣服,坐在法庭最后一排,很不起眼的地方。法庭开始审理后,他平静的从后面走到被告席上,直到庭审结束一直都很平静。但是在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提问,姜俊武情绪有些不友好,和记者发生了摩擦,没有接受采访便离开。

  问:法庭采用了哪种鉴定结果?

  记者:法庭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也就是湖南省公安厅做出的鉴定,认定黄静是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没有采用中山大学做的两份对黄静有利的鉴定结果。

  问:黄静的律师法庭上是如何辩护的?怎么看这次判决?

  记者:黄静的律师提出了三点疑问:第一,法庭上为何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是对原告有利的,而对黄静有利的证据一件也没有出示?第二,法庭为何没有在事发两个半月后审理,而是,在案发两三年才审判,而且,庭审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解释。第三,这个案子属于民事附带刑事的案子。但是当法庭判决姜俊武无罪后,为何又判姜俊武赔偿原告57399.50元?(东征)

  ■事件回放

  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

  截至200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但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开始维权之路。

  2003年6月2日,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刑拘。

  2003年7月3日、8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分别提交了新的鉴定书,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



专题:http://news.sohu.com/1/0404/62/subject219996237.shtml
纪念:http://cn.netor.com/m/box200501/m44951.asp?BoardID=44951#
作者: L148    时间: 2006-7-16 21:24
标题: Re: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黄静的律师提出了三点疑问:第一,法庭上为何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是对原告有利的,而对黄静有利的证据一件也没有出示?第二,法庭为何没有在事发两个半月后审理,而是,在案发两三年才审判,而且,庭审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解释。第三,这个案子属于民事附带刑事的案子。但是当法庭判决姜俊武无罪后,为何又判姜俊武赔偿原告57399.50元?

根据法院最终采信的证据而言,姜俊武被判无罪是必然的。
黄静代理律师的前两个疑问还真是疑问,法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证明中国的法治水平还很低,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
而第三个疑问,就反应了中国律师的水平也有待提高了。
作为法律人,应该清楚知道刑事和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要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定罪证据要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在本案中,也就是现在认定的证据不能铁板钉钉地认定姜是杀死黄的凶手,对黄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无罪。再者,法律上无罪并不能就说明事实上不是凶手,就如同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一案,大众普遍认为其就是杀死其前妻和男友的凶手,只是由于证据有瘕疵,被判无罪。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只须一方的证据具有更大的盖然性,也即一方证据的证明力稍优于对方的证据,该方即可胜诉,当然无须绝对证明,而刑事诉讼恰恰要求绝对证明!
作者: 马马虎虎    时间: 2006-7-16 22:57
标题: Re: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更恐怖的在于:一大帮为所欲为的司法部门的败类竟然一点惩罚都没有,
这才是中国法制的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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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g37    时间: 2006-7-17 01:59
标题: Re: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其实我看不见得是错案,对疑点得益于被告是司法的进步!对逝者表示同情!
作者: duwanghj    时间: 2006-7-17 10:20
标题: Re: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QUOTE Created By bg37 At 2006-7-17
其实我看不见得是错案,对疑点得益于被告是司法的进步!对逝者表示同情!



赞同。
作者: 文文2000    时间: 2006-7-17 10:29
标题: Re: 转:(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
[M10] [M10] [M10]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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