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King Lion发表
由于骏景属于分期开发的小区(南苑中区明、腾、扬收楼到现在还没过一年,而霖、御又将在数月内交付使用),因而我们要成立业委会的依据选择《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显得比较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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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yama发表
楼主形成的这个看法征询过主管业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吗?
最初由yama发表
楼主形成的这个看法征询过主管业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吗?
最初由Joan发表
是不是应该确信一下方法的可行性先,以免稍后行动受合生康景的不必要阻挠。最好是有确定的惯例依据行事较安全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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