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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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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1-17 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朝阳法院执行法官解释,如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可通过正当合法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无论如何,拒绝交纳物业费是不对的。法官同时提醒,业主在碰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时,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业主应该积极搜集证据。例如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业主应当拍下照片或录像,并寻找证人证言为以后的诉讼积攒证据。同样重要的是,业主还应当保存好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以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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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17 14:52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M21]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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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17 15:41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文章作者的观点与我有类似之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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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1-18 12:28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看楼上的银是专业人士,所以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个:
我和LG都是蓝印户口,要到08年8月才能转红印,但俺想明年就生BB了,请问:BB的户口是随LG的原藉还是蓝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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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18 13:08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对,忍着也要交上就是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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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18 15:38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不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交付的,累计记帐存入该房屋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产权资料档案中,房屋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业主不按时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么一来,如果不交管理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可能会被一次大清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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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18 15:42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QUOTE Created By zhouyunfang At 2006-1-18
看楼上的银是专业人士,所以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个:
我和LG都是蓝印户口,要到08年8月才能转红印,但俺想明年就生BB了,请问:BB的户口是随LG的原藉还是蓝印的呢?

蓝印户口的性质还不是很清楚。
从理论上讲,如果蓝印户口具有中国户口的效力或者相对国籍的类似性质,那么孩子有权利选择随父或者随母,有权利选择与父母一样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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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18 17:17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清欠就清欠,最少表达了我的不满。

大家该干啥就干啥,交的坚持交欠的坚持欠,没啥大不了的,全听政府的或者死盯着法律就没有变革更新了。鬼佬好的福利待遇也是多年无数次罢工忍饥挨饿推进出来的,没有这些罢工能有这么多民主吗?游行和示威总体来说是好事,就看最后谈的怎么样
,所以发达国家都给人民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机会进步吗。

物业管理差我很不满意,目的不是不交钱是告诉他们我已经对你很不满意了希望你提高服务水平,结果什么都没有改那么不交钱也是合情合理而且必要的,使他们免于快速堕落到鱼肉业主的地步,督促他们保留最后一点良知,也算为他们的父母做点好事进点孝心。

不管有任何政策或者法规不分前提指明要"清算"业主那么最终都会被修改。

反正我就是不交,服务必须让我满意我才付钱;要么拖5个月交一个月,反正你让我不爽我也让你不好过;要么就打折,5折的话我会考虑一次付清,他们这水平顶死也就6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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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1-18 18:43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拒交管理费是表达不满、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这种手段是消极的

消极的手段通常会恶性循环

让双方本来就比较消极的关系更加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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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6-3-6 14:06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拒交管理费只是要为了令管理处重视当前的案子,我们向管理处打电话投诉已经不下40个了,只要他们解决了当前问题,立即补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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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3-9 12:08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南苑很多业主与KJ签的是前期物管协议,到期了.现在不交物管费也是对的,因为它在前期服务中已经令业主不满
比如,分摊的水泵费用,前期高达68度/每2月,现在每2月约26度,这高出部分用在哪里哪,未见KJ说明,非正常的高出部分是否挪用或贪污,不得而知.
还有另行的什么分摊水费,路灯费,这些原应由物管费一笔支付的.好,它摊出来让业主另行付.
还有,入住3个月应退还业主的水电周转金,现在还被它贪污着没退
还有^^^^

对个人的服务,车停在骏景被刮花了,保安也认了,但保安中的那个有点职位的,不是和业主高讨修车或赔款的事,却和业主讨价还价,要业主修好车后再来,只是折一部分停车费 [M10]
房子该维修了,来人糊弄几下,当时好了,3天后又坏了.
天花板大块地掉石灰,只见她们上门来讨物管费,有人关心说这是该维修的了吗?!

而且,一笔胡涂帐,该明显的帐不见明示,电梯广告收入,未见抵减业主的物管费,记得核过1次路灯费用,用亮了,也用不到它们明示的一半的电.现在干脆,连表面的敷衍也省了____已经很久不见明示了.

更主要的是,KJ老是弄不请谁给它开工资的,业主维护小区安宁,抵制酒家开在小区内,它派保安跟踪围堵业主.业主催开发商办房产证,见KJ帮过业主催吗?业主现在西门抵制建变电站,它倒好,在小区里放起电影,把人放中庭吸,总是跟业主对着干,老是爬墙,向开发商等抛媚眼,咱就成全它,干脆让它跟开发商走就是了.等它滚蛋了,咱请个负责任的贴心管家,现在只恨不能早日开除这个黑心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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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3-9 12:30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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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3-9 12:34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不敢苟同啊!请说出一个明智之举来吧。难道就是收集证据去告物业管理?呵呵,好像有些不自量力啊。
该拒交还是要拒交,没有理由当然不要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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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3-9 12:34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有邻居对KJ的服务满意,愿意交物管费,是他的自由
我不满意,在服务不满意之前,不缴或缓缴,是我的自由.

如果他真的是活雷峰,或所谓的高调地从大局出发,把我的这份也补缴,我也未见感激他.因为,服务业,本来就是,做得好,跟做得不好,不应该一样待遇.

至于说到法院诉讼,早有准备.在没有业委的前提下,我还想通过法院把KJ炒了呢.至于以前的物管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就让法官判,一审,二审,到强制执行吧,慢慢来,咱不急,把道理与责任划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掏的钱我一个仔儿也不少它的.

这房子咱一时还不卖,卡不了咱.等卖的时候再说_____中国的改革从20年走向50年仍至100年,我就不信,千夫所诟,问题重重,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的物管僵局,会100年不变.我相信,总有一天,妹仔不会大过主人婆! [M18] [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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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3-9 12:40 | 只看该作者

Re: ZT: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不要被"官方"语言洗脑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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