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中,特别在国际政治的丛林世界里,生物界的这一生存自保之道被弱小者借来作为抵御强大者的威慑武器。美国开国之初,面对实力悬殊的强敌英国,不是俯首称臣、乞求和平,而是以"不自由毋宁死"的誓死决心对英国的非分之想加以阻吓。当时南方一些州的州旗上镶有一幅图案,画的是一条昂首吐信、随时准备攻击的响尾蛇(尾部画有13个响环以喻美国十三州),下面还有一行字"别踩我"(Don't Tread on Me.)。如今时过境迁,美国在世界上已经没有什么国家可害怕了,可是这一图案却成了流行的招贴画,因为它表达了美国人普遍接受的一种社会价值观。二百多年来,让侵害者付出难以承受之代价这一信条成为美利坚民族的有效护身符,使美国成为遭受侵犯最少的国家之一。
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对此早有精辟论述。E. H. 卡尔说过,国家威望"极其重要",因为"如果你的力量得到承认,一般来说你可以达到你的目的而不必使用力量。"吉尔平则说,"威望,而不是实力,才是国际关系的通货"(先有现实主义箴言称"实力是国际关系的通货")。这话的意思是,正是因为在国际争端中的双方都认识到谈判桌上的僵局最终会在战场上解决(基辛格语),所以实际上在国际关系中很少需要真的动用武力,甚至连公开威胁使用武力都不太用得着。[25]可见,一个国家的名声或威望是可以用来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软实力,是其战略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核心国家利益。正因如此,托马斯. 谢林才会断言"声誉(即名声,下同—笔者注)是值得国家为之而战的为数不多的因素之一",而赫曼. 卡恩则告诉人们,"美国时常表现出不惜诉诸有限战争,以此来赢得坚定的声誉,以提高自身在讨价还价中的地位。"[26]
当然,平心而论,时文提出的五条中,除第一条(即搁置历史或更准确地说是出卖历史)不容讨论外(任何人都无权出卖3,500万伤亡同胞和仍在为讨还公道而斗争的幸存者),其他诸条在历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都是可以谈判的。国际政治,如同一切政治一样,是一个"给予"和"取得"(give and take)的过程。关键在于有回报才值得付出。根据时氏"外交革命"的设计,中国将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可是得到的回报是什么呢?除了希望能籍此取悦日本民心以"实现中日接近",并因此"显著改善""中国对美外交和战略地位"的 一相情愿外,居然没有向日本方面要求任何具体承诺。这种把本国所有外交资源和盘托出、拱手相让却不要求任何回报的做法,在正常人看来实在匪夷所思,其离谱的程度,连时本人也承认会"远超出日本政府和公众(乃至所有其他国家和世界舆论)关于中国的可能有的预期"。[27]查遍古今中外的外交史,这种稳赔不赚的赔本买卖绝无仅有。大概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时殷弘的"外交革命"才能称得上"革命"。
7.Gail W. Lapidus, Contested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3, No. 1(Summer 1998), pp5-49.
注释:
i "建构"一词取之于当代西方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它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的一系列核心概念或问题给予了重新审视,认为国家利益、国家主权不是传统所认为的由国内政治、经济所决定的(个体主义方法),而着重强调国际体系与国家单位之间的互动而产生一种共有观念(shared opinion),观念决定认识,国家因此确定自己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是什么。
ii [法] 布丹:《国家论六卷》(英文版),纽约,1955年,第十卷,第8章;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iii 参见:金应忠、倪世雄:《国际关系理论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关于国家主权的相关论述;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武汉: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4页。
iv 具体参见: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武汉: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83-104页对以上几种理论作了详细的分析。
v 钱文荣:《联合国宪章与国家主权问题》,载袁士槟、钱文荣主编:《联合国机制与改革》,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4页。
vi 关于主权的挑战因素是很多的,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民族主义的兴起,东欧和苏联的巨变造成国家的分裂等,请参阅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在上文中,作者举证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前南斯拉夫分裂时的行为说明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硬碰撞",见第114—116页。联合国几任秘书长入德奎利亚尔、加利和安南都发表过一些关于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干涉行动的言论,他们认为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的变化,"绝对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在人权与主权方面,国际组织(联合国)有权对某些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进行干涉,而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在此并不能成为这些国家免受国际干预和制裁的护身符。参见杨泽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145—146页。
vii 制约国家主权的因素还有:科学技术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等等。
viii 江怡:《维特根斯坦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5-70页。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世界观在主客观、主客体分析时具有很大的效用,尽管后期他对其进行了批判和发展。
ix 陈玉刚、俞正梁的主权层次理论对笔者启发很大。见陈玉刚、俞正梁:《国际主权的层次分析》,《欧洲》,2001年第3期,第36-43页。
x Harold Laski, A Grammar of Politics(5th edn), London: Allen & Unwin, 1967, p.48. 转引自:[澳] 约瑟夫?A. 凯米莱里,吉米?福尔克著:《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李东燕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xi 布丹提出的是君主主权,霍布斯提出的是契约君主主权,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黑格尔提出的国家人格君主主权等。
xii [美] 温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版,序言,第42页;杨广、尹继武:《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