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其实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不可能在具体法条中有规定,那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事务的裁判官”!
引用作者 漫步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常识。
引用作者 winner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医院就是很好例子
引用作者 ywyw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如果法律条文违反了道德情理,
也是站不住脚的吧
引用作者 风言风语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在中国太多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案例了
引用作者 不是路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其实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不可能在具体法条中有规定,那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事务的裁判官”!
引用作者 新新包菜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偶多么希望自己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啊 [M01] [M01]
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9-11-24发表的原文
非要说法条,那就是《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很明显第一款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裁判官。
欢迎光临 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http://120.76.133.63/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