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蓝蓝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cblearn2009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可见,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又专门制订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了露天公共场所的含义,明确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为非法集会。
如果业主在不属于露天公共场所的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集会”的问题
换言之,骏景居民完全有权利在自己小区集会散步,甚至组织散步,合理合法,警察不得干涉(注意集会不能呼喊反动,反党,等非法口号)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1 10:15:38]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1 10:17:33]
引用作者 天心月圆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蓝蓝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cblearn2009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有业主是被抓,但是否合法手续抓捕还是个很大的问题, 当前的国情就是,法律政策都有都很好,执行过程出现比较大的问题,简单来说,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国政治架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zf,zf对人大负责,法律是这样。一个问题政==府是否就真的接受了人大代表的监督? 人大代表说的话有多少分量还是很大个疑问。。。
宪法规定人代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只是可惜这种法律多数情况流于形式,人民代表真的就能代表人民吗? 问问自己本小区的人大代表是谁知道么?谈何说起人大代表发挥自身的代表人民的功能?
某些部门执法缺乏公平公正的监督,处理有利益的事情时候就多方插手,处理一些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采取踢皮球或者简单粗暴的方法,导致民怨声声。。。
国家主蓆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但愿政==府,人民群众都要遵守法律,小区的居名在自己楼下的集会,如果定性为非法组织集会,那么保障人民民-主自由如何实现,保障言论自由如何实现? 法律就被滥用了,设想一下前几月在奥运火炬传递前后过程上万人自发上路霸占交通,影响市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骏景中庭数十女人霸占道路跳健美操行为该如何定性? 不能只许你官放火,百姓不能点灯吧?
如果一个公民连在自己小区集会散步的权利都没有了,这个国家还有人身的自由么?
缓解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公平公正的执法,只有这样的zf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12月31日晚,大批防暴警察封锁道路,堵塞骏景西门,车辆行人一律不能通过的事实如何解释? 警察的行为就没影响到我们么?
警察脱了身上的衣服也是普通的百姓
警察没收业主的财产(锣鼓,国旗等) 如何解释?
工地工人在警察眼皮底下铁棍伤人如何解释?
警察说找毛主蓆报警如何解释,警察殴打业主该如何解释?(该条我没亲眼看到,如果是某些人造谣,请严肃处理,如果是事实请该警察接受警察内部条例处罚)
不能看到某个人手上拿了根棍子就说他是凶手一枪打死,我所知道的是警察极力阻止和平的散步集会等。。。这本身就是违背了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的自由。”
我国十七大报告在谈“扩大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问题时,提出了一些新名词。报告中讲道:“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集会遊行**的自由,使人们得以将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要求造成一定的公开声势,从而产生比较广泛的政治影响。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表达。
如果是警察不懂法 那就更可悲了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
**的自由”,可见,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遊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又专门制订了《集会遊行**法》,根据我国《集会遊行**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集会遊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了露天公共场所的含义,明确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为非法集会。
如果业主在不属于露天公共场所的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集会”的问题
换言之,骏景居民完全有权利在自己小区集会散步,甚至组织散步,合理合法,警察不得干涉(注意集会不能呼喊反动,反党,等非法口号)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1 14:25:14]
引用作者 草原上的风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跟五毛们斗口水是没意义的,现在朱出事了,应该是行动的好机会,等猪的问题再明朗一点,大家一起放鞭炮庆祝,那时一起散步,就顺风顺水了。这个日子应该不远了吧。
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天心月圆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蓝蓝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没有人反对业主们的散步,但你们封堵变电站的出入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展至打砸、纵火,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才违反了法律和法例。试想,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政府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国家不乱套才怪。
引用作者 秋水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5毛啊5毛,拜托提高一下业务水平啊,别丢了主子的脸啊
[本帖由秋水修改于2009-02-21 18:28:00]
引用作者 燕子认识我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的自由。”
请LZ看看游行、集会、示威法好像上面的条文是要经过审批的,否则违法。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傻子都知道你们散步是为什么
别把警察当傻子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严格按法律执法
就不会只抓几个人了
如果按美国法律,警察要逮捕你
你就要举手趴着或抱头蹲地 转身或者起身的话 警察有权开枪
我们的警察面对耍赖拒捕的业主采用拖、抬的办法
比美国警察文明、人性化多了!!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你们堵工地在先
人家工地还没报警呢
你们被打了就想报警了
警察是傻子啊
引用作者 花自飘零水自流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见过HK警察赶旺角的走鬼。人家警察是站在走鬼旁边跟着,走鬼推着车慢慢走出主干街道,期间,有生意走鬼还要停下来做完那单生意再走。
真正的和谐社会,没有暴戾。
引用作者 FKSB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这个五毛的签名是:
忽闻柴门犬吠,出门左右看看,原来也无大事,只见五毛舔屎。
知道为什么吗?因为门口有面镜子! [M04]
引用作者 FKSB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这个五毛的签名是:
忽闻柴门犬吠,出门左右看看,原来也无大事,只见五毛舔屎。
知道为什么吗?因为门口有面镜子! [M04]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你家孩子过来变电站住住啊,看他会不会扔东西!
除非是吃奶的孩子,不然,都会扔东西!
=============================
还说不是你教唆的。。。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你们的帖子发去了天涯
天涯上都没人支持
引用作者 金光灿烂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哈哈哈!
说素质低,真是没错了!
扔东西是靠手!
你家孩子过来变电站住住啊,看他会不会扔东西!
除非是吃奶的孩子,不然,都会扔东西!
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金光灿烂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哈哈哈!
说素质低,真是没错了!
扔东西是靠手!
你家孩子过来变电站住住啊,看他会不会扔东西!
除非是吃奶的孩子,不然,都会扔东西!
引用作者 苗苗花1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金光灿烂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哈哈哈!
说素质低,真是没错了!
扔东西是靠手!
你家孩子过来变电站住住啊,看他会不会扔东西!
除非是吃奶的孩子,不然,都会扔东西!
引用作者 cblearn2009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我亲眼看到一个警察把一个业主的手机打落地上,这和强盗有区别吗?那名业主不过是个旁观者,手机如果价值上万,摔坏了是要赔偿的,我们政、、府有赔偿吗?
不要打着执法的名义就可以做非法的勾当,今天没人清算你,过了段时间会有人清算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2 00:11:57]
引用作者 cblearn2009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我亲眼看到一个警察把一个业主的手机打落地上,这和强盗有区别吗?那名业主不过是个旁观者,手机如果价值上万,摔坏了是要赔偿的,我们政、、府有赔偿吗?
不要打着执法的名义就可以做非法的勾当,今天没人清算你,过了段时间会有人清算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2 00:11:57]
引用作者 cblearn2009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有业主是被抓,但是否合法手续抓捕还是个很大的问题, 当前的国情就是,法律政策都有都很好,执行过程出现比较大的问题,简单来说,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国政治架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zf,zf对人大负责,法律是这样。一个问题政==府是否就真的接受了人大代表的监督? 人大代表说的话有多少分量还是很大个疑问。。。
宪法规定人代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只是可惜这种法律多数情况流于形式,人民代表真的就能代表人民吗? 问问自己本小区的人大代表是谁知道么?谈何说起人大代表发挥自身的代表人民的功能?
某些部门执法缺乏公平公正的监督,处理有利益的事情时候就多方插手,处理一些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采取踢皮球或者简单粗暴的方法,导致民怨声声。。。
国家主蓆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但愿政==府,人民群众都要遵守法律,小区的居名在自己楼下的集会,如果定性为非法组织集会,那么保障人民民-主自由如何实现,保障言论自由如何实现? 法律就被滥用了,设想一下前几月在奥运火炬传递前后过程上万人自发上路霸占交通,影响市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骏景中庭数十女人霸占道路跳健美操行为该如何定性? 不能只许你官放火,百姓不能点灯吧?
如果一个公民连在自己小区集会散步的权利都没有了,这个国家还有人身的自由么?
缓解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公平公正的执法,只有这样的zf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12月31日晚,大批防暴警察封锁道路,堵塞骏景西门,车辆行人一律不能通过的事实如何解释? 警察的行为就没影响到我们么?
警察脱了身上的衣服也是普通的百姓
警察没收业主的财产(锣鼓,国旗等) 如何解释?
工地工人在警察眼皮底下铁棍伤人如何解释?
警察说找毛主蓆报警如何解释,警察殴打业主该如何解释?(该条我没亲眼看到,如果是某些人造谣,请严肃处理,如果是事实请该警察接受警察内部条例处罚)
不能看到某个人手上拿了根棍子就说他是凶手一枪打死,我所知道的是警察极力阻止和平的散步集会等。。。这本身就是违背了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的自由。”
我国十七大报告在谈“扩大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问题时,提出了一些新名词。报告中讲道:“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集会遊行**的自由,使人们得以将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要求造成一定的公开声势,从而产生比较广泛的政治影响。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表达。
如果是警察不懂法 那就更可悲了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
**的自由”,可见,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遊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又专门制订了《集会遊行**法》,根据我国《集会遊行**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集会遊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了露天公共场所的含义,明确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为非法集会。
如果业主在不属于露天公共场所的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集会”的问题
换言之,骏景居民完全有权利在自己小区集会散步,甚至组织散步等文娱活动表达自己的意愿,合理合法,警察不得干涉(注意集会不能呼喊反动,反党,等非法口号)
为什么是小孩子老人冲在一线? 有人问过这个问题? 那就要问问中国的法制怎么沦落如此? 健全的法制社会,需要小孩老人出面吗? 上千警察,钢盔,盾牌,高压水枪,威猛矫健的狼狗这些恐怕是不会是在健全法制国家出现吧? 如果在美国弄出这么大规模冲突,市长早应该下课了,反省下为什么群众这么大的意见,你为一地方之父母官是怎么做的?
公共设施的建设也许是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该如何补偿? 不能说举着个公共利益的招牌就可以什么事情都做了吧? 这么推理任何人楼下都完全可以建垃圾场甚至墓地了. 你工作没做好就应该继续耐心去做工作. 为什么国外老说中国没人权,很多事情就是过于蛮横的执法引起的.
民主是什么? 不是多数人说了就是民主,也需要兼顾少数人的利益,大家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生活,这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否则高压下的"和谐"只会导致矛盾积累,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社会动乱,有幸我们的胡主席,温总理早已看到民生问题,所以提出利用网络监督政府的构思,在去年大会上甚至提出党内民主选举代替委任制度的报告,社会矛盾是存在的,不能因为他存在就用高压政策去压制,矛盾越压越大'
希望哪天我们的孩子,不用冲在第一线,我们的诉求政府部门能真正的给予响应和公信的解释,那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2 10:40:35]
[本帖由cblearn2009修改于2009-02-22 10:47:45]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严格按法律执法
就不会只抓几个人了
如果按美国法律,警察要逮捕你
你就要举手趴着或抱头蹲地 转身或者起身的话 警察有权开枪
我们的警察面对耍赖拒捕的业主采用拖、抬的办法
比美国警察文明、人性化多了!!
引用作者 FKSB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说可以烧烤...以煽动罪捕了你!
引用作者 冬天的水仙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FKSB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说可以烧烤...以煽动罪捕了你!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哪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
中国就离法制社会近了 [M29]
引用作者 lcq123456 于 2009-2-22发表的原文
能不能找家私人侦探把“其实我明白”这狗东西揪出来,悄悄的灭了呢?看到他说话我就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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