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8-12-9发表的原文
太有才了,PFPF! [M01]
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8发表的原文
1、 曼哈顿A业主免费出租单房给房客B,该房客有在阳台摆弄酒瓶和孵鸡蛋的嗜好,由于变电站距阳台太近,只有5米,而且近来北风飘飘,常达五六级,结果酒瓶和未出世的小鸡被风吹到变电站工地上,而且砸伤了民工兄弟和砸坏了部分设备,请问这类事件是治安事件还是刑事事件?房客B还是业主A来承担相关赔偿?假如部分骏景维权业主听到后甚为高兴,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有没有法律障碍?
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8发表的原文
1、 曼哈顿A业主免费出租单房给房客B,该房客有在阳台摆弄酒瓶和孵鸡蛋的嗜好,由于变电站距阳台太近,只有5米,而且近来北风飘飘,常达五六级,结果酒瓶和未出世的小鸡被风吹到变电站工地上,而且砸伤了民工兄弟和砸坏了部分设备,请问这类事件是治安事件还是刑事事件?房客B还是业主A来承担相关赔偿?假如部分骏景维权业主听到后甚为高兴,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有没有法律障碍?
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8发表的原文
10、 在广州小有名气的骏景徒友,为了组织的壮大,发动全民徒步,让老人小孩也可以体检到徒步的味道,决定进行公路徒步活动。首站是区人民政府,骏景-黄埔大道-区政府-天府路-中山大道-骏景的环骏景线。由于徒友太多,结果不得不占用部分车道,在路上徒步名人帅哥“跳动的云”大谈徒步心得,引来大量徒友围观,造成主干道堵塞半小时。请问这种大型的民间体育活动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造成主干道堵塞半小时是治安事件么?
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8发表的原文
3、 事发后,越来越多的周边业主和房客对房客B、房客C的嗜好感到好奇,陆续模仿之。没想到,工地方对此行为比部分业主更为好奇,决定在工地四周安装摄影头。但是,部分业主和房客不满,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尤其是不少房客说他有半裸晨练的习惯,要是把这些相片放至网络岂不是大祸,于是房客C将这些摄影头打烂?请问,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工地方有没有侵犯部分业主的隐私权?将摄影头打烂又将会是如何定性?
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8发表的原文
3、 事发后,越来越多的周边业主和房客对房客B、房客C的嗜好感到好奇,陆续模仿之。没想到,工地方对此行为比部分业主更为好奇,决定在工地四周安装摄影头。但是,部分业主和房客不满,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尤其是不少房客说他有半裸晨练的习惯,要是把这些相片放至网络岂不是大祸,于是房客C将这些摄影头打烂?请问,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工地方有没有侵犯部分业主的隐私权?将摄影头打烂又将会是如何定性?
引用作者 吃饱了做俯卧撑 于 2008-12-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8-12-8发表的原文
3、 事发后,越来越多的周边业主和房客对房客B、房客C的嗜好感到好奇,陆续模仿之。没想到,工地方对此行为比部分业主更为好奇,决定在工地四周安装摄影头。但是,部分业主和房客不满,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尤其是不少房客说他有半裸晨练的习惯,要是把这些相片放至网络岂不是大祸,于是房客C将这些摄影头打烂?请问,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工地方有没有侵犯部分业主的隐私权?将摄影头打烂又将会是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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