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公司将与一个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7年2月入职,2008年重新签订一年(即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若2008年12月31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二十四条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1:08:32]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1、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200702-200812,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指导意见》第24条,从2008年1月开始计,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引用作者 有你便有我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有你便有我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引用作者 小富翁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刚准备续签一年,参考一下
引用作者 小富翁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前几年好像合同到期,公司不想跟员工续签是不用赔偿的吧
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小富翁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前几年好像合同到期,公司不想跟员工续签是不用赔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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