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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打印本页]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3 11:07
标题: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公司将与一个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7年2月入职,2008年重新签订一年(即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若2008年12月31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二十四条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1:08:32]
作者: L148    时间: 2008-10-23 11:14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只须支付08年度的补偿金即1 个月。
作者: 海豚    时间: 2008-10-23 12:02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公司将与一个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7年2月入职,2008年重新签订一年(即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若2008年12月31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二十四条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1:08:32]


我个人认为是用第二种处理意见~

虽然公司与员工在08年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劳动部门在”华为事件“后已经明确了“企业不能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把工作年限归零”,如果员工在同一个经营实体工作,工作年限必须合并计算。因此,按照你们公司的这种情况,应该把员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而不能以新合同期满而抹杀了该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照新办法标准计算~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3 12:02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3 12:08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作者: 海豚    时间: 2008-10-23 12:10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四十七条说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没有说是“在新法实施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LZ如何得出这么肯定的结论的?

如果是按照这样处理的话,那么“华为”的做法就是正确的,重新签订合同就能规避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
作者: 海豚    时间: 2008-10-23 12:13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你们现在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作者: 海豚    时间: 2008-10-23 12:18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你的理解应该没有错~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员工赔偿金的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现在关键就是用工之日是他07入职的那一天还是从08年1月1号算起,我个人认为应该按07年入职的那一天计算~ [M14]
作者: tsing    时间: 2008-10-23 12:21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这样理解对吗?


你们现在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quote]

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应该是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吧。

至于没有买保险,这个好象应该是劳动者主张的吧。

[本帖由tsing修改于2008-10-23 12:54:10]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3 12:48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谢谢LS的 [M29] 。


四十七条说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没有说是“在新法实施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LZ如何得出这么肯定的结论的?

如果是按照这样处理的话,那么“华为”的做法就是正确的,重新签订合同就能规避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quote]

我们没有规避,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啊,员工07年劳动合同期届满,08年续签一年,所以我们是合法终止。

没购买社保只是违法行为的其中一种,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其他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称为违法解除或终止。

[本帖由superJ修改于2008-10-23 12:48:48]
作者: tsing    时间: 2008-10-23 14:49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1、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200702-200812,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指导意见》第24条,从2008年1月开始计,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
作者: tsing    时间: 2008-10-23 15:04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3 20:12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今天咨询过有关专家,我们公司这种情况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按照规定只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我们公司还是比较谨慎,12月份仍支付工资给被终止人员,但不要求上班。
作者: tsing    时间: 2008-10-23 21:23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1、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200702-200812,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指导意见》第24条,从2008年1月开始计,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


更正一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因此应从200801开始计算,故只需支付1个月。
作者: tsing    时间: 2008-10-23 21:27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superJ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tsing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在操作上,建议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以补偿两个月为内容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充一份双方协议不再追究

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实,一般是由劳方先主张的,资方一般“不主张不支付”

即使劳方主张,资方亦可以补买保险为由推掉(劳方和资方均要补交,劳方通常感觉不划算就妥协)

如果劳方愿意补交,那权衡一下社会保险公司补交金额和1个月补偿金,择优支付。


今天咨询过有关专家,我们公司这种情况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按照规定只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我们公司还是比较谨慎,12月份仍支付工资给被终止人员,但不要求上班。[/quote]

如果不存在未购买社会保险问题,确实只需要支付1个月。

终止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因此,11.30通知后,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会大为降低,因此不要求继续上班也是不少公司的常用举措。
作者: 有你便有我    时间: 2008-10-23 22:15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M31]
作者: 有你便有我    时间: 2008-10-23 22:17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M31]
作者: 有你便有我    时间: 2008-10-23 22:18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作者: 有你便有我    时间: 2008-10-23 22:20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第一次发帖就出错了。。。HOHO
作者: 海豚    时间: 2008-10-23 22:34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有你便有我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前面的工作年限都被蒸发掉了~ [M16]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4 13:21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有你便有我 于 2008-10-23发表的原文
有两点大家需要清楚:
一:2008年1月1日前,《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简单通俗一点来说:我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与员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出现,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前面的工作年限都被蒸发掉了~ [M16][/quote

解除或违法终止就按实际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计算,根据第八十七条还要支付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4 13:28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大家辛苦了,派点小G略表谢意 [M29] [M01]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4 15:35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你的帖子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刚刚被水深几许许加入精华,你得到了50个GLG作为奖励.

谢谢版主 [M29]
作者: 小富翁    时间: 2008-10-24 15:37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刚准备续签一年,参考一下
作者: 小富翁    时间: 2008-10-24 15:44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前几年好像合同到期,公司不想跟员工续签是不用赔偿的吧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0-24 15:46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小富翁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刚准备续签一年,参考一下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一年太危险了,明年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公司很可能会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 小富翁    时间: 2008-10-24 16:58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问了其他同事,都是签一年 [M20]
作者: L148    时间: 2008-10-24 21:01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小富翁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前几年好像合同到期,公司不想跟员工续签是不用赔偿的吧

071231之前的工龄,在合同到期时是这样处理的。
作者: 海豚    时间: 2008-10-24 23:11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朋友告诉我,08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合同的话,那么企业只需要支付从08年1月1日起到合同终止日的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满一年赔付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赔付半个月的标准,基数按照员工离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补贴等等内容,应该就是是税前工资总额啦);而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实施,企业不用赔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合同还没有到期,企业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终止;

如果劳动者也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企业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这里的年限指的是最初入职之日至合同终止期间,也就是说经济补偿要把08年以前和之后的合并计算)支付以下两部分的费用:
1. 08年以前的赔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08年前的实际工作年限,满一年赔付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赔付半个月的标准,基数按照上一年度(2007年)的市月平均工资标准实施;

2. 08后的赔付“赔偿金”
因为企业是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赔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给劳动者,基数和发放月份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再假设,如果企业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企业在第2点的“赔偿金”就可以改为支付1倍“经济补偿金”了,第1点的经济补偿金不变;

所以,我朋友告诉我,如果你在这家公司有在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的话,最好还是等公司提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简单地讲就是“公司无合理理由解雇你”),这样你就能够拿到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了,而且08年后的还是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啊;如果你是08年后合同期满,企业不愿意续签的,那你就拿不到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了,因为《旧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M14]
作者: 大川    时间: 2008-10-24 23:51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这个。。。。劳动合同法比较复杂,搞不懂 [M07]
作者: 吴欣雨    时间: 2009-4-4 21:59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只能顶
作者: wintergrass    时间: 2009-4-4 22:52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小富翁 于 2008-10-24发表的原文
前几年好像合同到期,公司不想跟员工续签是不用赔偿的吧

071231之前的工龄,在合同到期时是这样处理的。[/quote]

记得以前的<广东省劳动合同法>(95年颁布,03年修订)在03年之前里面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的,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上述两条在03年被修订为: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 (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那我们可不可以依据95年至03年期间尚有效的<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原第29条和第30条,要求对03年之前年限进行赔偿呢?哪怕当时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的。也就是说,假如某员工00年进入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到09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员工可不可以要求这样赔偿:00年至03年,依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原第29条及第30条,每年赔一个月平均工资; 03年至08年,由于没有适用法律规定单位须在劳动合同届满时对员工赔偿,所以单位无须就03至08年之间的工作年限进行赔偿; 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新的<劳动合同法> 赔偿。员工这样的要求可行吗?

[本帖由wintergrass修改于2009-04-04 22:53:42]
[本帖由wintergrass修改于2009-04-04 22:59:07]
[本帖由wintergrass修改于2009-04-04 23:00:49]
作者: 吴欣雨    时间: 2009-4-7 15:39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帮顶
作者: 宣宣    时间: 2009-4-7 15:50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一个月,没错的
作者: jinpin    时间: 2009-4-7 18:24
标题: Re: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LS说的不错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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