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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如何追究恶意中伤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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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8-3-4 20:27
标题:
请教如何追究恶意中伤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前夫任职于天河区委,前夫及其家人极其卑鄙,为了剥夺本人探视女儿的权利,其母多次到本人单位歪曲及捏造事实,恶意中伤及诽谤本人,以达到其败坏本人名誉及剥夺本人探视女儿权利的目的。现本人想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请问哪位邻居了解相关的情况?
由于前夫及其家人的卑鄙,我已经将近半年没见到自己的亲生女儿了,去年11月起诉了前夫,但目前还没判决,估计一两个月内我仍无法见到女儿,而那次的起诉虽然提了三个诉求:一是保障本人的探视权,二是要求被告向本人单位澄清事实,并向本人道歉,三是如被告一意孤行,则请求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归本人。但法官告诉我,这个案子作为探视儿女纠纷案,只审理第一个诉求,其它诉求只能另案起诉,所以,我正在考虑另案起诉前夫及其母亲恶意诽谤本人。请热心人指点。谢谢
在网上了解到相关诽谤罪的定罪事项,按照法律,前夫及其母亲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我希望能通过法律还自己一个清白。
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内容如下: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本帖由我心犹莲修改于2008-03-04 20:52:06]
作者:
牧野流星
时间:
2008-3-4 21:13
标题:
Re: 请教如何追究恶意中伤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不知是否有办法,希望律师邻居们能帮到你
[M29] [M29] [M29]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8-3-4 22:48
标题:
Re: 请教如何追究恶意中伤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谢谢牧野MM。
我在想,如果我向他们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我应该告谁呢?前夫还是前夫母亲?
前夫母亲至少三次到我的单位诽谤中伤我,但前夫没出面,而在我单位领导的要求下,前夫母亲出示的书面陈述签的则是前夫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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