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作者 知白守黑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看来不回帖还不行了 [M01]
好料 [M21] [M04]
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看来LZ月入9K以上了 [M04]
引用作者 mossrose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偶9k除以10 [M08]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有人帮劳动者解读法律,有人站在老板/HR的角度解读法律,互相斗法,不学习不行啊。 [M09] [M09]
重申一下:如果你不帮别人打工,而且你也不是老板,那就不用看这帖了 [M14] [M14]
引用作者 hh520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llz还真不错.中午还在跟老板谈这个事.
你是雪中送炭啊. [M29]
引用作者 jeljie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偶特别去参加了劳动法的学习班,
学二天,可是,有事,只去了一天,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看来LZ月入9K以上了 [M04]
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看来LZ月入9K以上了 [M04]
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不用还呀,晕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其中一条给我印象深刻,如果你是白领,如果你是月入9K以上的白领,那么在新法下你会受害。因为,解除合同的补偿工资的基数是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和本人实际工资的低值。如果你月入2万,工作5年,在以前的N+1的补偿体系下,你可以得到6×2=12万补偿。而在新法下,你只能得到6×0.9(广州社平月工资为3000多一点)=5.4万补偿!
大家一起来消灭中产阶级!
引用作者 小蜂子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其中一条给我印象深刻,如果你是白领,如果你是月入9K以上的白领,那么在新法下你会受害。因为,解除合同的补偿工资的基数是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和本人实际工资的低值。如果你月入2万,工作5年,在以前的N+1的补偿体系下,你可以得到6×2=12万补偿。而在新法下,你只能得到6×0.9(广州社平月工资为3000多一点)=5.4万补偿!
大家一起来消灭中产阶级!
引用作者 小蜂子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M10] 看不了PDF!
引用作者 mossrose 于 2008-1-4发表的原文
偶9k除以10 [M08]
引用作者 面如桃花 于 2008-1-5发表的原文
同理,
楼主继续讲解.
引用作者 楚楚 于 2008-1-5发表的原文
那你是魔还是道呢?
引用作者 八斗米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基数乘3吗?我单位有一位司机(临时工)服务年限已超过12年,现在我他有二种选择:一是降低工资签合同继续上班,另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额为12*3100(他的平均工资)=37200元,他的3100没有乘3倍呀,另外我单位以经济效益差为借口降低工资跟他签合同合法吗?我们单位固定职工都比他高
引用作者 欣赏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补充:
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以后,连续两次与员工签合同,则以后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做老板的不得不注意这一条啊.
引用作者 romantic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下载看不到哇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romantic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下载看不到哇
引用作者 romantic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romantic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下载看不到哇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欣赏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补充:
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以后,连续两次与员工签合同,则以后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做老板的不得不注意这一条啊.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romantic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romantic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下载看不到哇
引用作者 小蜂子 于 2008-1-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欣赏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补充:
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以后,连续两次与员工签合同,则以后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做老板的不得不注意这一条啊.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小蜂子 于 2008-1-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欣赏 于 2008-1-6发表的原文
补充:
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以后,连续两次与员工签合同,则以后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做老板的不得不注意这一条啊.
引用作者 芯仪 于 2008-1-8发表的原文
楼主来点精点子啊!!!!!
你们言就的成果啊!!!!!!!!!
讨教讨教哦~~~~~~~~ [M24]
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9发表的原文
LS的TX是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 [M11]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1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海豚 于 2008-1-9发表的原文
LS的TX是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 [M11]
引用作者 花非花 于 2008-1-21发表的原文
上面说的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啊?我们的基本工资可比奖金还少
引用作者 bryan 于 2008-2-2发表的原文
个人觉得以前的劳动法并不太差,主要在于执行不力而未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新法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企业必须补偿,感觉根本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性,对企业将是很大的负担。
引用作者 大内密探008 于 2008-1-11发表的原文
今天听了几个小时,讲课者是参与上一版劳动法制定的北京专家。
对于本版新法,整体而言新法更加倾向于保护中低收入劳动者,对企业的限制更多,企业的举证责任更大。几个兴趣点与收获:
1,在全国所有的劳动合同合同纠纷中,企业胜诉的比例只有不到10%,劳动者接近“有告必赢”,所以如果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大家要勇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涉及劳动者赔偿的只有两个条款,竞业限制和培训费用。但培训费用的界定是不包含覆盖企业大多数员工的上岗培训,技能培训的,只有那些只针对少部分人员的培训,且培训后能使这少部分人员具备其他普通人员所不具备的技能或能力的培训才可能被认定为涉及离职赔偿的培训,如MBA,飞行员培训;
3,同工同酬,不是指不同人从事同样的工作岗位而薪资必然一样,而是指同样资历、同样能力的不同人从事同样工作,且付出同样努力、得到同样工作结果的情况才是同工同酬。所以,同工不同酬还会是普遍现象的,特别是外企500强;
4,离退休人员,实习生等几类人员不是新法适用的对象,对于此类人员只需签署普通民事协议,不需按照新法规定实施。能开个只请这几类人员的公司,用人就灵活方便了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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