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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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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ehorser
时间:
2007-12-30 00:10
标题: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大家注意了,年关据说乱得很,大家要有勇气自卫才行。
把劫匪捅死了,就不怕他报复了!
http://news.sina.com.cn/s/l/p/2007-12-29/030514626460.shtml
本报讯 12月26日凌晨,黄江镇裕元工业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3名持刀歹徒闯入精成生活区的员工宿舍,将事主肖俊杰(化名)洗劫一空。随后,肖俊杰夺过歹徒手中的刀,将1歹徒当场捅死,另1歹徒被捅伤。接到报警后,警方将另1名歹徒抓获(详见本报12月27日A34版)。
昨日黄江警方公布案情称,歹徒在抢劫过程中声称要杀死肖俊杰。在生命遭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孤身一人、手无寸铁的他无奈之下夺刀捅人。
梦中被惊醒尖刀顶腰间
警方称,12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独自一人在工厂宿舍熟睡的肖俊杰(男,24岁,湖南人)突然被人一拉,惊醒得从床上掉了下来。猛然间,其腰部立即被一尖刀顶住,三名陌生男子围住他,揪住头发,声称抢劫。此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肖俊杰,只好暂时就范,被三名歹徒抢走手机、身份证、储蓄卡及50元人民币现金,并说出了储蓄卡的密码。
抢得上述财物后,一歹徒带着储蓄卡出去准备取钱,另外两名持刀歹徒继续控制事主,并不断威胁要杀他。肖俊杰对做笔录的民警说,听到这些话后,他觉得没有其他办法了,只有把歹徒的刀夺过来,或许可以保住自己的性命。于是,肖俊杰沉住气,伺机行事。几分钟后,趁歹徒不备,他一把将歹徒手上长约40厘米的尖刀夺了过来,双方由此发生打斗。其间,一名歹徒腹部被刺伤而当场死亡,另一名歹徒受伤后则往外逃跑。
属正当防卫免刑事责任
26日凌晨2时35分黄江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5分钟赶到案发现场,并在裕元工业区西侧门将受伤后准备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秦某(男,17岁,河南商城县人)抓获。同时,警方还当场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0岁,湖南新邵县人)身上起回了事主被抢的手机。随后,黄江警方又迅速将藏匿在该工业区某宿舍的另一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6岁,湖北公安县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回肖俊杰被抢的储蓄卡及50元人民币现金。
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秦某、袁某交代了伙同黄某潜入某员工宿舍抢劫,并持刀威胁事主的犯罪事实。目前,秦某、袁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黄江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警方做出认定,肖俊杰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已于当天回厂。
作者:
jiemi_zhou
时间:
2007-12-30 00:47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看来得随身带把刀
作者:
水牛
时间:
2008-1-2 14:18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随身带把刀? [M16] 错了,要学习如何抢刀才是关键 [M04]
作者:
何媛
时间:
2008-1-2 14:20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哇,恐怖...
作者:
starkyoyo
时间:
2008-1-2 15:13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这是个勇士,昨天广州巴士司机还用车门夹死一个劫匪
作者:
长工
时间:
2008-1-2 17:09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在中国的刑法中已经淡化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并且在执法时,基本上不支持“防卫过当”,也就是当生命受到侵犯时,勇敢地去与犯罪分子搏斗吧!
作者:
海思
时间:
2008-1-2 18:32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赶紧去习武... 防身用途...
作者:
esmile
时间:
2008-1-2 18:45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劫匪是劫匪他妈生的。
看劫匪的情况吧,有时候搏斗是相当危险的。。。对个人。。。
对社会来说,搏斗能提高行劫的成本。。。
作者:
L148
时间:
2008-1-2 19:15
标题:
Re: 捅死劫匪是不用负责的!
一般而言,可以这么理解。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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