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寻目击证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6:33
标题: 寻目击证人
前夫及其家人极其卑鄙,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本人,现欲与之打官司,但需寻目击证人。

寻:9月23日晚八点半至八点五十分途经中国银行的邻居。

前夫及其家人向本人领导递交的材料中写道:
9月23日晚八点半,前夫到达本人与之事先商定的变更后地点工商银行(事实上本人根本没有跟他约定要把接送地点改为工商银行,此为谎言一),没有看到本人。
并述本人将三岁女儿单独放在中国银行后离开,任由本人女儿嚎啕大哭,直至距接送时间20分钟后,即八点五十分,前夫闻声赶往(此谎言二)。并谎称当时骏景花园的保安及一对路过的夫妇在旁安抚,问家在哪里,妈妈的名字,电话等等,却一直没见到本人的踪影(此谎言三)

前夫据此捏造出来的事实拒绝本人探视女儿的权利。

事实是,当天晚上八点半左右,我把女儿送至中国银行,他的车停在距离中国银行十米左右的地方,看到我和我女儿后,他下车过来,把女儿接走。当时,我女儿还跟我说了句“妈妈BYEBYE”

前夫捏造事实的目的是阻隔我与女儿的联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择手段!

现本人欲寻当天(9月23日)晚八点半至八点五十途经骏景中国银行的邻居,证实根本没有一个小孩在中国银行大哭这一由前夫捏造的事实。谢谢

[本帖由我心犹莲修改于2007-11-20 16:57:02]
作者: 橙园农夫    时间: 2007-11-20 16:35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唉......
作者: 水晶公主    时间: 2007-11-20 16:36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有点久了哟,未必还记得.
作者: 锅锅    时间: 2007-11-20 16:3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当时不在场
作者: Helle    时间: 2007-11-20 16:3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除非那天有什么特别的事,否则很难记得吧
作者: 饼饼    时间: 2007-11-20 16:3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这...就算经过了也很难有什么可以证明呀 [M16]
作者: romantic    时间: 2007-11-20 16:3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这个基本上好难. [M13]
作者: 海思    时间: 2007-11-20 16:4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我觉得这个很难作证吧?

只能看看监控录像... ...

路人不会记得这种不起眼的事情.... ...
就算记得,也不能确定如此精确的时间段哦。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6:45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前夫一派胡言,被我否定后,竟然在给我领导的材料里说我“一贯蛮横霸道,无理强辩三分,明明破坏约定,还编造谎言,欺骗组织和领导。”真是无耻,明明他们在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本人,却血口喷人,倒打一耙,说我编造谎言,这家人怎么如此卑鄙无耻?之前领导没把他们写的材料给我看我还不知道他们还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这种人真该下地狱!

还有五月份那次,明明是探视时间,却百般刁难,不让我接走女儿,却向我们领导反咬一口,说我私自变更探视时间,强闯他家,把铁门踢坏,……直到他们报警我才被迫离开。

怒火中烧!明明是到了探视时间,他们没把我女儿送到指定地点,他的同事把我送到他家去接,他还不让我接,是我几乎想报警的,他们竟然又反咬一口说我私自变更时间,什么强闯他家,什么把铁门踢坏,一派胡言。什么报警后我才被迫离开,可恶,可鄙! 事实上是他的同事跟他沟通后他同意把探视时间顺延一周我才离开的。他敢报警吗?他不让我接女儿,他理亏,倒还反咬我一口,无耻之极!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6:4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我今天中午找过保安了,当天值班的不是白天这批,而是今晚值班那批,看看能不能得到他们的帮助吧。他们是两批轮班的。
作者: 老鱼    时间: 2007-11-20 16:4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时间 太长 就算有 别人也不记得了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6:4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人啊,怎么可以无耻到如此地步!!我真是长了见识了。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6:5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这个无耻的人,为我所极其不屑的前夫,竟然在政府部门某个带有“精神文明”四字的科室里工作!!他配吗?

他配从事宏扬“精神文明”的工作吗?????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04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很可惜,为什么我不留个心眼,每次探视都找位证人,或请人拍下录像呢?但谁又会想到前夫会如此卑鄙呢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7-11-20 17:05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作者: romantic    时间: 2007-11-20 17:0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说得很对哦,让他找证人证明有此事发生. [M21]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1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但他那边有可能做伪证。
因为前夫父亲有位朋友是在骏景的,是一对夫妇,女方在某中学当语文老师,而那女的就是通过前夫一家帮忙调进了那所中学的。他们有可能找这对夫妇他们作伪证。但如果他们能找到一位保安替他们作证,那我就不得不佩服他们的手腕了。
但即使这样,我也会想办法找到证据证明他们撒谎的。

当然,如果谁替他们做伪证,我会连那所谓的证人一起告的。
作者: 寂寂山贼    时间: 2007-11-20 17:2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无耻恶劣的男人 [M09] ,MM为什么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去他单位整他?根本都不需要夸大,只要摆出事实就足够了,公家单位,应该还是忌讳的。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24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现在有一件事挺棘手的,因为五月份那次前夫拒绝本人接女儿,整个过程前夫的一位同事很清楚,是她跟前夫沟通,也是她送我到前夫家,直到最后她跟我一起回到了骏景,在晚上十一点左右的时候。
但,她是前夫同一办公室里的同事,她说让她写证词,她很为难,其实,我也是可以理解的,她已经很热心,帮了我很多忙了,我不敢奢望她能为我作证。我现在只希望如果法官问到她的时候,不要撒谎,能告诉法官事实。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2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寂寂山贼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无耻恶劣的男人 [M09] ,MM为什么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去他单位整他?根本都不需要夸大,只要摆出事实就足够了,公家单位,应该还是忌讳的。


实在不想像个泼妇那样去他单位闹,或许是我太懦弱了吧。
其实,我很希望能让他的同事知道他是如何卑鄙无耻,但还是给他留下一点尊严吧,现在先打了官司再说。
作者: 杜2神仙    时间: 2007-11-20 17:3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谁主张,谁举证啊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35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自己能找到证人证明,更主动些吧。免得对方处心积虑地弄个“证人”作伪证,那我就水洗都不清了。
作者: 杜2神仙    时间: 2007-11-20 17:3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楼主还是请个律师吧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41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杜2神仙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楼主还是请个律师吧



请律师不便宜,我想事实胜于雄辩吧?当然,我也知道很多因素能使法律黑白颠倒,但要请律师我也等二审再请。
谢谢杜神仙的提议。
作者: 杜2神仙    时间: 2007-11-20 17:4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我心犹莲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杜2神仙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楼主还是请个律师吧

请律师不便宜,我想事实胜于雄辩吧?当然,我也知道很多因素能使法律黑白颠倒,但要请律师我也等二审再请。
谢谢杜神仙的提议。[/quote]

单凭自己很难的,有时候事实也难以胜雄辩。
作者: 萍朵    时间: 2007-11-20 17:5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唉,MM,能否把女儿的监护权拿过来呢?以后就不要跟这种人再打交道了。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7:55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萍朵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唉,MM,能否把女儿的监护权拿过来呢?以后就不要跟这种人再打交道了。

现在估计是很难了,上回官司本来还有机会,前夫向法院提出,如果不把我女儿的抚养权给他,他就不付抚养费,想着我一个人微薄的工资要负担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的确也不容易,而且,我也想过些平静的生活, 再说也想不到前夫会如此卑鄙, 会不择手段地阻隔我和女儿的联系,早知会这样, 当初我一定会答应由我一个人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用的.也不把女儿交给他的.
作者: L148    时间: 2007-11-20 18:01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这样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力。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8:04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现在想想前夫还比较高明,为了捏造我女儿被独自弃置于中国银行门口大哭长达20分钟的事实,就编造了他曾跟我约定临时改变接送地点,把原接送地点改为工商银行。
免得引起他人质疑:为什么哭了20分钟他们还没到场呢?只要编造一下谎言,说曾经与我约定改了地点,而我却把女儿丢在原定地点,那他的谎言便水到渠成了,高,实在是高。
只是,编造一个妈妈把三岁多的女儿独自放在中国银行门口这一谎言却太没水平了,试问哪个妈妈会独自把自己的小孩丢在那任由其哭闹扬长而去的呢?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8:1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这样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呢?
请问怎样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8:1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汤律师,估计这种官司律师费要多少?
作者: 香格里拉-Sandy    时间: 2007-11-20 18:2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慰问! [M29]
这种男人 ![M30]
作者: L148    时间: 2007-11-20 18:4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我心犹莲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这样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呢?
请问怎样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quote]
都不过是证人证言。
何况,举证责任不在你。
作者: 一江秋水    时间: 2007-11-20 18:49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女儿不能做证吗? [M13]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8:54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一江秋水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女儿不能做证吗? [M13]



女儿不到四岁。不可能作证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8:56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我心犹莲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L148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这样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呢?
请问怎样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quote]
都不过是证人证言。
何况,举证责任不在你。[/quote]

谢谢。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应该也不小的吧?我的起诉证据许多都是证人证词的,除了那份前夫交给我领导的材料外。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19:35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同学六点多的时候给我电话,帮我出主意,我随口问她在哪,她说她在购书中心,在找些法律方面的书籍,看能不能帮到我,她的热心让我挺感动的。
作者: jiemi_zhou    时间: 2007-11-20 20:4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女儿可以作证,可以证明她爸爸说的不是事实.

[本帖由jiemi_zhou修改于2007-11-20 20:42:24]
作者: 逆向思维    时间: 2007-11-20 20:4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帮顶.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21:2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jiemi_zhou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女儿可以作证,可以证明她爸爸说的不是事实.

[本帖由jiemi_zhou修改于2007-11-20 20:42:24]


我女儿九月份的时候才只有三岁多,而现在还没满四岁,她的判断能力是极有限的,而且,这个年龄的小孩很容易受唆摆的.是不能作证的.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0 23:1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顶一下
作者: lqhking    时间: 2007-11-20 23:41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经常看到LZ类似的帖子,都在诉说你和前夫的的种种恩怨,我就不明白,你可以在网上说,为什么就不敢上他单位闹,
当爱已成往事,昔日爱侣以成仇人的时候
女的不能做怨妇,一定要做泼妇………(前提当然是你有理而无愧于心)
唉,缘尽了,空余怨恨在心头!
作者: geteasy    时间: 2007-11-20 23:5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LZ的前夫陈述了9月23日有小孩在中行前面哭这一事件,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LZ不应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让一方证明其没有作出一些行动,否则早已天下大乱。


是这样的,谁主张,谁举证

事情这么久,谁会留意记下这些琐碎的事情呢。

千不该万不该。。。。。。。。
作者: spd    时间: 2007-11-21 00:08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qhking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经常看到LZ类似的帖子,都在诉说你和前夫的的种种恩怨,我就不明白,你可以在网上说,为什么就不敢上他单位闹,
当爱已成往事,昔日爱侣以成仇人的时候
女的不能做怨妇,一定要做泼妇………(前提当然是你有理而无愧于心)
唉,缘尽了,空余怨恨在心头!

同感!他都可以到他单位那么侮蔑你,你也是肝火直往外串,可就是不敢对他来点狠的,学他直接上他单位啊,他是ZF人员,不可能不顾及吧(如果他家是黑社会例外)

真的有点看不明白你
作者: JAMESLUO    时间: 2007-11-21 10:00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正常情况下抚养权应该在母亲一方啊, 怎么会是在男方呢?
作者: hebihuan    时间: 2007-11-21 15:0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qhking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经常看到LZ类似的帖子,都在诉说你和前夫的的种种恩怨,我就不明白,你可以在网上说,为什么就不敢上他单位闹,
当爱已成往事,昔日爱侣以成仇人的时候
女的不能做怨妇,一定要做泼妇………(前提当然是你有理而无愧于心)
唉,缘尽了,空余怨恨在心头!


不赞成做泼妇,类似的事我经历过.如果本身不是泼妇,因为愤怒而做,最后伤害的人是自已!!!
任何时候要冷静!!在困难中变强人.
如果他是讲理的人,你就不需要找证人.如果他不讲理,你找了证人他也可以不认.
作者: 黑夜里的彩虹    时间: 2007-11-21 17:2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你说的时间我不在现场,但也可以帮你做伪证! [M04]
作者: eileen    时间: 2007-11-21 17:36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楼主开博吧,然后咱们给你弄到天涯上去,让人肉搜索引擎一起帮忙,你前夫绝对会被打败的!看看转正小三事件就知道了。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1 20:52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今天我问了在正门值班的保安,其中一位保安说好久前曾有一天晚上,一个女人走到他值岗的地方对他说,有一小孩在中国银行门口哭,让他过去看看是什么事。
他过去了,除了叫他过去那女的,还有一个男的,在小孩旁边,保安问女孩叫什么名,家在哪之类的,然后一个男人过来,说是女孩的爸爸,保安问小女孩那个男人是不是她爸爸,小女孩就走到那男人身边。然后男人带着小女孩走了。走时还说诸如这么不负责任,把小孩一个人丢在那之类的话。
保安说那小女孩九十多厘米高,我女儿也是九十多厘米高。
我不知道保安口中的小女孩是不是指我女儿。

看那保安的样子不像在撒谎,可能的确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保安说他记不清是哪一天,也记不清是哪个时间,只依稀记得是晚上八点来钟的时候。

我问保安,除了他之外,那天还有谁值班,他说还有三个人,但那三个人都不知道这事情,因为当时只有他过去了。我问他,那你们那时听到小女孩在那嚎啕大哭了二十分钟吗?他说没有,如果嚎啕大哭的话,他们肯定会听到的。


我在想,怎这么巧?还真有小女孩独自被丢在中国银行门口?如果不是碰巧有家长把小孩落在那,那么这个保安口中的的小女孩就很有可能是我女儿了。

但如果是我女儿的话,那绝对是前夫一家一手策划的。因为9月23日那天晚上八点半,我是亲眼看着前夫把我女儿接走,然后往他自己的小车方向走的。然后我就回家了。
如果他们要策划这么一出戏,是很有可能的,而我却是防不胜防的,我把小孩交给他就回家了,我怎可能会想到他可能又把女儿独自放在中行门口,然后伪造我把女儿丢在那的事实?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他们在9月23日后的哪个晚上把我女儿带过来,然后把我女儿独自留在中行门口,事先找来一对他们认识的在骏景居住的夫妇,或是真有那么一对他们不认识的夫妇经过。而他们就在中行附近等待保安过来,然后出现。
那么他们也就轻而易举地有了所谓证人和证词诬蔑我独自把女儿丢在中行门口,直到20分钟后他“闻声”赶至中行。

如果他真用这招了,那他真是太高了,我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处心积虑和挖空心思,因为,这样一来,我真是有口难辩了。

我无法拿出任何证据证明我亲眼看着他把我女儿接走,因为我根本没想到要拍录像,也没想到要找朋友相陪作见证人,我更不可能想到他会制造我把小孩独自丢在中国银行的事实。

但愿这个保安口中所说的小女孩不是我的女儿吧,如果真是我女儿的话,我真是跳进珠江也洗不清了。

[本帖由我心犹莲修改于2007-11-21 21:10:09]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1 21:04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eileen 于 2007-11-21发表的原文
楼主开博吧,然后咱们给你弄到天涯上去,让人肉搜索引擎一起帮忙,你前夫绝对会被打败的!看看转正小三事件就知道了。

没去过天涯,不懂,不过,还是要谢谢你。 [M29]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1 21:13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黑夜里的彩虹 于 2007-11-21发表的原文
你说的时间我不在现场,但也可以帮你做伪证! [M04]



伪证就不要做了,做伪证是违法的,也是我深恶痛绝的。
无论如何,谢谢。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1 22:23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qhking 于 2007-11-20发表的原文
经常看到LZ类似的帖子,都在诉说你和前夫的的种种恩怨,我就不明白,你可以在网上说,为什么就不敢上他单位闹,
当爱已成往事,昔日爱侣以成仇人的时候
女的不能做怨妇,一定要做泼妇………(前提当然是你有理而无愧于心)
唉,缘尽了,空余怨恨在心头!



我当然是有理无愧于心的,只是的确不是做泼妇的料。
我还是通过法律解决吧。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2 00:13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再次打电话给保安部,得到的答复是9月23日晚在正门值班的四个保安,其它三个都调走,调外地去了,只剩一个,也就刚才说的那个。唉
作者: looky7415    时间: 2007-11-28 21:0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依希记得那么晚上有个小女孩哭着大喊:妈妈,妈妈,我要妈妈” 这就是我看到的,,,,请问这样的画面让人联想到什么,,,两个字“责任”!!!
作者: 钟鼓楼    时间: 2007-11-28 21:59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MM,这样下去对你女儿不好!!!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9 18:44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looky7415 于 2007-11-28发表的原文
依希记得那么晚上有个小女孩哭着大喊:妈妈,妈妈,我要妈妈” 这就是我看到的,,,,请问这样的画面让人联想到什么,,,两个字“责任”!!!



我可以发誓,我是绝不会把自己的女儿独自丢下然后离开的。我每时每刻都会担心小孩子的安全,那是自己的骨肉,怎么可能把小孩独自丢在那,不仅小孩会担心害怕,而且,很容易被居心不良的人拐走。
如果在生活中,在骏景里,的确有这样的父母,那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楼上所说的看见一个小女孩哭喊找妈妈的事,我不太了解,也觉得不可理喻,怎么可以让一个小女孩哭喊着找妈妈,也许有什么原因吧,不得而知。
作者: 我心犹莲    时间: 2007-11-29 18:47
标题: Re: 寻目击证人
引用作者 钟鼓楼 于 2007-11-28发表的原文
MM,这样下去对你女儿不好!!!



对与不对,你作为一个局外人又如何能武断地下结论呢?
难道我完全地放弃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这样对我女儿就好吗?如果你是这个意思的话,我是觉得不可理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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